看電影討論劇情被潑水 觀衆怒告侮辱卻輸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小清(化名)前年11月間和朋友一起去看電影,因爲後排座位的觀衆A與同行友人討論劇情的音量稍大,雙方發生口角,一氣之下便拿起礦泉水潑過去,結果卻因此挨告。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小清並非針對A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進行攻擊,最終裁定無罪。

▲小清不滿看電影時被A與友人的說話聲音干擾,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2024年11月間與朋友前往電影院觀賞電影,因不滿後方座位的A和同行友人講話音量稍大,雙方起了口角衝突,接着小清便拿起礦泉水朝A潑去,導致A的衣褲遭潑溼。檢方認爲小清的行爲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訊後依法將人起訴。

小清雖然坦承潑水,但堅決否認這個行爲構成強暴侮辱罪。A則在接受警詢及檢方訊問時證稱,因爲電影音效很大聲,加上同一排座位沒有其他觀衆,便和友人討論起劇情,以爲不會吵到別人,結果坐在前方的小清轉過來要求他們安靜,友人立刻道歉,小清卻站起來並拿着水盯着他們看,自己這才說出「你的態度可以好一點嗎」、「那你可以報警啊」等話,然後就被潑水了。

桃園地院法官認爲,由此可知,小清是因爲A與友人談話音量過大,影響到觀賞電影的權益,而且出聲制止之後,A仍出言譏諷,這才做出潑水行爲,可見本案是由A的行爲先挑起,小清纔會做出負面舉止迴應。

法官指出,小清潑灑的是礦泉水,並非墨汁或排泄物等容易造成髒污的液體,加上案發當時周遭只有4人,現場環境昏暗,距離較遠的觀衆應當難以迅速察覺他們之間的口角,小清也沒有反覆、持續謾罵。

法官表示,小清並非直接針對A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予以恣意攻擊,難認具有故意貶損A的社會名譽或人格之主觀犯意,對A造成的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沒有超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未構成強暴犯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最終裁定小清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