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正義的體現與實現 迅速通過公證法修正
▲「居住正義」一詞,此一再普通不過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曾幾何時在臺灣現今高房價、高物價、高通膨與低薪資的「三高一低」環境與朝野政治局勢混亂紛爭的時代,卻似乎已成爲「鏡中花、水中月」般遙不可及的理想。(圖/記者林敬旻攝)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居住正義」一詞,涉及「居住權」,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揭櫫保障的人權,此一再普通不過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曾幾何時在臺灣現今高房價、高物價、高通膨與低薪資的「三高一低」環境與朝野政治局勢混亂紛爭的時代,卻似乎已成爲「鏡中花、水中月」般遙不可及的理想。
所幸近日有賴朝野有識立委、民衆法治觀念覺醒、租賃商業公會與公益(民)團體(例如: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及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團體)大力反饋,針對內政部地政司所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修法提案,發出振聾發聵的呼籲(例如:平衡保障租賃雙方權益、建立透明租屋市場),此一呼籲已爲臺灣「居住正義」及居住權保障的體現邁出重要且關鍵的一步,誠值得爲其鼓掌並喝采。
然而《租賃專法》的修正僅系針對「住宅」一隅,無法使居住正義的實質概念,即「安居」與「樂業」的完整體現,遂生「爲德不卒」之憾。
幸賴有識立委體恤民疾的連署發起下,提出《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使沉睡了近半個世紀未曾修正《公證法》的條文,有了成爲實現「居住正義」契機;其核心價值乃在於使「蓄意欠租」與「惡意拒遷」等租霸行爲,終於有望透過我國《公證法》中公證制度這樣有效的「預防性法律機制」來有效、迅速且即時處理,這不啻大大減少相關房屋租賃訴訟成本、時效、資源與出租人之精神的折磨耗損,更可使房屋所有權人樂於配合政府政策出租其房產、相關租賃商業團體能有效管理與公益(民)團體平衡租賃雙方權益與建立透明租屋市場的呼籲,真正使「安居」與「樂業」成爲「居住正義」的具體實現,實可謂福國利民的朝綱要法,也符合廣大民意的殷殷期盼。
爲何《公證法》第十三條的修正如此重要?因爲賦予執行力的公證書原訂於此一條文中,此次修正條文,將「租用土地、房屋,其期限在二年以上,因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的情形,也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的範圍」,立法院一旦三讀通過此一修正案,將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訴訟折騰、延宕之苦,其重要性乃不言可喻。
按古哲韓非子有云: 「法與時轉則治」,既然要讓臺灣居住正義的理想,走出「鏡花水月」的幻想,而成爲民衆「心安理得」的幸福,當前《公證法》十三條」修正案可謂是不可或缺的要角;更與司法院近年來大聲疾呼與推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多元化」(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的理念並行不悖,更能進一步體現「司法爲民」的核心價值。
個人本於知識分子的良心、良知與良能,與對國家、社會與人民的關心與熱愛,誠摯的呼籲朝野立委能捐棄各自政黨之私,全力支持並迅速通過此一利益衆生的良好修正法案,讓居住正義真實的在每一位民衆的生活中成爲一份踏踏實實的安全、滿足與幸福。
▼爲何《公證法》第十三條的修正如此重要?因爲賦予執行力的公證書原訂於此一條文中,此次修正條文,將「租用土地、房屋,其期限在二年以上,因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的情形,也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的範圍」。(AI協作圖/記者郭運興製作,經編輯審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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