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聲明:立法院修法是矯正制度誤判,維護民主原則的正義之舉
立法院今日完成《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部分條文抽出委員會逕付二讀,救國團葛永光主任對國民黨及民衆黨立委表達感佩,並重申這次修法是爲了矯正制度誤判、維護民主治理原則,使法律不再偏離初衷。修法提案人遊顥委員表示,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對許多民間公益團體無限上綱做清算,其修法目的能讓公益團體在不受政治干擾的情況下正常運作。
救國團表示歷來一直服務青年、服務社會、服務國家,從來不屬於任何政黨。 圖/救國團
黨產會隨即對修法提出質疑。對此救國團迴應相關指控,並強調修法讓制度迴歸法治、讓事實回到事實本身,是臺灣民主的重要一步。
救國團強調財產取得與承接皆依法行政。早期救國團爲政府機關,其工作皆系執行政府任務,由政府補助經費。後來轉型成民間團體,其財產所得除執行政府的標案的勞務所得外,還包含辦活動的收入及義工和社會各界的捐款,救國團的財產與黨產無關。
救國團強調,在與黨產會交涉過程中,救國團的證據早已完整提出,問題在於黨產會基於意識型態立場,主觀論斷,無視救國團提出之客觀證據。救國團指出,在歷次調查及訴訟當中,救國團已向黨產會與法院提交大量證據,包括行政院覈定成立文件、國防部隸屬與行政院督導之公文、歷年組織調整資料、會計師針對財務來源、建物建置、折舊之專業報告、救國團自籌資金興建與維運場館的所有證明等。這些文件皆清楚證明救國團非政黨附屬組織、財產取得具合法性,與政黨並無財務關係。救國團的青年活動中心,早期系行政院爲使青年有活動場所,乃指示救國團興建活動中心,目前中心土地均系合法租用,並非非法佔用,地上物大多由救國團自費興建,政府雖有部份補助,目的也是爲推動青年活動,如今,黨產會將這些地上物收歸國有,確爲不公不義,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國家不得任意剝奪的規定。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判決亦已明確指出:「救國團於民國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59年到77年間爲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78年以後爲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該判決併爲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326號民事確定判決維持,此裁判即爲最直接的法律反駁。
救國團指出,黨產會採取「黨國一體」推論,將政府行爲視爲政黨行爲,屬政治推測而非法律判準。法院過去多次認爲黨產會推論不符行政法基本要求,因此「救國團不是沒有反駁,而是黨產會不願採信證據」。此外,如果依照黨產會的標準,目前很多支持民進黨的外圍組織都是「政黨附隨組織」。
救國團表示屬於青年社會和國家而非任何政黨。 圖/救國團
針對黨產會宣稱「救國團參與威權時代校園監控」,救國團指出此說法嚴重混淆制度脈絡。首先,威權時代校園監督體系屬軍訓教官與情治單位權責,其編制、權力及通報體系均隸屬國防部與情治系統,而非救國團。救國團歷來爲推動青年活動與社團輔導之機構,不具備軍事或情報權限,更無指揮或搜報功能。
經國先生曾指出:「救國團絕非神秘的政治團體,而是堂堂正正的青年組織,不是從事情報、調查等工作的團體。」所以,校園監控從來都不是救國團的工作與任務。經國先生說:「救國團鼓勵青年愛國家、做學問,以培養現代國民的組織。」黨產會強加「校園監控」的帽子在救國團身上,不但是對制度的混淆,也是對救國團的污衊。
救國團指出,這次修法的重點是爲矯正制度錯誤、恢復法律的正確適用,避免行政機關以政治推論取代事實審查。修法兼顧憲政原則、比例原則與公益團體運作,方能維護法治國精神,避免未來再次出現行政裁處偏離事實與法律的情形。救國團服務青年、服務社會、服務國家,從來不屬於任何政黨。制度必須回到制度的軌道,歷史必須回到事實的基礎,法律必須回到法治原則。此次修法實爲臺灣民主成熟的重要體現,也是對錯誤的「轉型正義」的一次迴歸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