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暫停禮讓行人 他「直接繞過去挨罰」反控警擋視線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茂(化名)今年8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一處路口時,前方警車已經暫停禮讓行人,他竟繞開並繼續行駛,因而被警方當場舉發,挨罰6000元。雖然阿茂聲稱是警車阻擋視線,纔會沒有注意到行人,但未獲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最終提告抗罰失敗。

▲警車暫停禮讓行人,阿茂卻直接變換車道「繞過去」,因而挨罰。(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今年8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一處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警方當場舉發,因而被裁處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茂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天下班時間天色昏暗,事發地點是單向雙線車道,因爲左前單行道被警車擋住視線,他纔會沒有注意到行人,於是跟着前車從右側車道通過,結果卻因此挨罰,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相關影像證據之後發現,當時警車位於左側車道,並暫停在行人穿越道前方禮讓行人通過,阿茂原本行駛在警車後方,見狀便立刻變換至右側車道,當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不足1個車道寬,他卻沒有任何暫停動作,並繼續行駛通過路口,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指出,阿茂已經看見警車暫停禮讓行人,縱使他想切換至右側車道行駛,也應當在行人穿越道前先行暫停,確認是否有行人行走再通過路口,但他卻沒有這樣做,他的行爲已經嚴重危害行人的通行安全,況且原處分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