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3-3期選商評分「這三項」 70分達資格門檻 最大申請容量上限1GW

離岸風電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部能源署8日舉行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選商規則說明會。選商機制規劃方向以開發商實績、財務能力、專案執行能力及ESG規劃等納入評分項目,且同一開發商最大獲配容量上限調整爲1GW。經濟部表示,規畫今年第1季公告遴選辦法,最快第3季完成選商。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3-3期規畫容量3.6GW,這是目前所有開發商拿到場址、通過環評的備查量,且不含3-1期、3-2期風場。

因3-1期、3-2期開發並不如預期,將有部分風場恐會中止。對此,陳崇憲強調,3-1期和3-2期未來會另作選商招標,與3-3期選商分開。

他表示,規畫今年第1季公告3-3期遴選辦法,草案備標期約六個月。不過昨日有開發商反映備標期應延長至九個月,會再納入考量。

依經濟部規畫,3-3期以於2030年至2031年併網,選商機制強調履約能力,主要評分三大項。第一是開發商實績佔35分,包括國內外實績,以及過去在臺灣執行風場表現優良則在分數上會有所呈現;反過來,若曾在國內有逾期完工、未簽約、提前解約、產業關聯承諾執行不力等實際紀錄,都將納入計分的考覈範圍。簡言之,會視開發商實績而有加減分。

第二項是財務能力,佔30分,包括開發商及其股東公司淨值/基金/自有資金等規模,也會有加減分。第三項是專案執行能力,包括申請案執行進度佔20~25分,ESG則佔10~15分。前者視其取得的籌設項目,後者則在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範圍,惟細項仍待討論。

依規畫,3-3期審查分數達70分以上具獲配資格,並依總分由高至低進行容量核配,同分時則依專案執行能力、開發商實績分數排序核配。

依規畫,3-3期單一申請案分配容量不得少於300MW,不得大於1GW,這也是區塊開發選商以來允許最大申請量。3-3期綠電價格以企業購售電合約(CPPA)爲主,並訂有最低收購價格,以不高於臺電迴避成本爲輔。

此外,3-3期訂有「延長售電期間」獎勵措施。若提前完工、以及ESG效益,如達一定程度在地產業效益,皆可延長一定年限電業執照售電期間。以提前完工爲例,提前完成多久,就可延長售電期間多久;至於ESG超標,延長期限則須另訂標準。

陳崇憲指出,在3-3期選商評分第三項專案執行能力,包括申請案執行進度及ESG兩大部分佔比應多少,以及ESG範圍或項目,能源署盼聽取開發商意見。

經濟部強調,這次區塊開發第3-3期選商規則公佈,宣示政府持續完善離岸風電政策機制與作業規劃,強化政策一致性與市場信心,吸引國際資金投入臺灣市場,臺灣將持續推動綠電、支援國際供應鏈RE100的承諾。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