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員警用槍逾80件 開槍員警多為40歲以下

桃園機場接送區昨天傳出白牌車違規載客拒檢,蓄意衝撞航警,警方對輪胎及車身連開八槍後,司機遭壓制逮捕。記者季相儒/攝影

警政署統計,今年一至八月,全國員警用槍件數共七十六件,其中員警在執行盤查遭遇抵抗或危險而開槍件數有卅九件,其次有廿九件是刑案偵查時開槍,開槍原因多是因爲嫌疑人拒捕或衝撞、攻擊警察;統計用槍員警的年齡分佈,廿歲到四十歲的警察最多,佔全部件數七成六。

警政署統計截至八月,全國員警用槍數七十六件,但九月間包括宜蘭、高雄、新北、桃園等地,都發生犯罪嫌疑人拒捕並衝撞警察,員警不得已開槍案件,因此若加上新聞已曝光案件,今年以來員警用槍件數達八十一件。

早期警察用槍若造成當事人傷亡,往往面臨社會苛責、司法纏訟,甚至是單位長官另眼看待;過去十年警察用槍涉訟近卅件,多數雖不起訴或無罪,但員警挨告可能被列管,沒考績也無法升遷,未審先判的壓力頗大。

二○一三年北市警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追捕犯嫌,犯嫌開車衝上人行道還倒車要逃,張朝車連開兩槍,犯嫌中槍身亡,張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纏訟六年才獲判無罪確定。也有刑事局警官追捕槍砲通緝犯,開四槍造成對方跛腳,官司纏訟九年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廿五天、緩刑兩年定讞;過往案例造成員警用槍有下意識保守心態。

直到二○二二年八月,發生震驚社會的臺南殺警案,兩名警察被監獄逃犯林信吾以彈簧刀割喉身亡,時任內政部長徐國勇多次表達支持警察「大膽用槍」,同年九月立法院迅速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在四種急迫情況時,警察可逕用槍械射擊。

全國警察開槍年齡多落在廿到四十歲之間,管理警備隊的臺北市林姓警官說,年輕警察對執法仍有熱情,遇歹徒衝撞時,只想着阻止對方;年長的警察考量較多,開槍較謹慎。

林姓警官說,曾有警察開槍毀損當事人車輛被索賠,當時單位承受壓力,最後賠錢息事寧人,造成年紀較大的警察不想被究責,開槍心態較保守。

林姓警官說,多數警察都不願碰到需要開槍的情況,尤其開槍後造成傷亡的心理壓力,更不是旁人能夠體會。曾有同事開槍打死人,於法雖無罪,但過不了心理那一關,最後辭職改行。

北市霍姓警官告訴屬下,爲保護自己及民衆,該開槍就開槍,但務必遵守比例原則,狀況解除就不能再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