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光電環評及禁建草案進黨團協商 環團:不應一概全面禁建

近年農地種電、漁電共生到水庫光電,爭議不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今日下午立法院將進行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地質法有關太陽光電系統環評及禁建相關修法草案的朝野協商。環保團體表示,支持光電環評應納入修法,但修法內容應完善,否則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並給予幾項建議供政府參考,包含室內漁電討論納入環評、不具備敏感性不應一概全面禁建等。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今透過聲明指出,近年政府在大力推展再生能源的過程中受到許多反挫,因制度規畫不善就草率上路,導致廠商全臺圈地種電造成諸多生態及社會問題,引發環保團體、農漁民,居民及原住民的反彈。此外,錯誤資訊、地方勢力不當介入、政治攻防更進一步將光電推上風口浪尖,人民對光電避之唯恐不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表示,支持光電環評應納入修法,但修法內容應完善,否則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就目前草案給出部分建議如下,目前草案要求所有敏感區位的光電,無論規模大小皆須經過環評,恐不利此類型光電之發展。建議仍應逐一檢討「個別區位及光電型態設置一定規模以上」確有對於環境影響的開發類型,才納入環評。

此外,草案僅納入地面光電,此將加速光電廠商開發「室內漁電」,然而室內漁電對於生態衝擊更大,也容易有假養殖的情形,恐惡化光電對於環境與社會的負面影響。建議應針對室內漁電討論納入環評標準。

另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部分,國家風景區的畫設目的是爲「觀光」,因此其並非皆與光電開發衝突,我國風景區廣闊,許多土地並不具備敏感性,不應一概全面禁建;而地下水補註區、斷層區等,皆與光電系統設置的敏感因子較無直接關聯,也不應全面禁建光電。

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部分,國家公園應就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不同使用分區,針對光電設施設立不同強度的土地使用規範,完全禁建應僅限於特定分區。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表示,目前風景區、地質敏感區、國家公園的禁限建皆僅針對光電,然而其他開發類型,包含工廠開發、採礦等,其對於環境的侵擾皆較光電高出許多,卻不在禁限建的範圍內,此次修法恐有污名化光電,且造成規範輕重失衡的疑慮,建議應就環境敏感區與光電系統設置的敏感因子有直接關聯者,檢討其環評標準;長期而言,能源部門應提出分期分區開發政策,避免光電入侵不宜開發之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