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廁所當砲房!碩士二寶爸誘高中妹激戰7次 砸萬元再送5萬筆電
新北市一名二寶爸誘未成年少女性交易;圖非當事人、與本案無關。(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碩士二寶爸阿賢(化名),明知少女小美(化名)僅17歲,竟在短短1年內,先後在新莊回龍捷運站、桃園火車站及埔心火車站的「殘障廁所」內,與小美髮生7次性交易。阿賢不惜揮霍金錢,除支付萬元現金與手機外,更贈送價值5萬元筆記型電腦與藍牙耳機。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阿賢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賢於2022年10月結識小美,他明知對方是16歲以上未滿18的少女,仍色慾薰心。兩人自同年11月起,多次相約在人潮往來的捷運站與火車站,並躲進隱密的無障礙廁所內翻雲覆雨。根據卷證,阿賢出落大方,首度交易即支付6600元,隨後價碼一度喊到1萬7000元。
不僅支付現金,阿賢更懂得投其所好,曾贈送手機1支,甚至在2023年2月間,豪砸5萬餘元購買筆記型電腦、藍牙耳機及電腦包贈予小美。而小美在每次相約性交易時,均會在IG限時動態發佈相關照片,意外成爲阿賢涉案的鐵證。
阿賢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但一度委婉推諉,辯稱「我是被她(小美)牽着鼻子走」等語。但法官認爲,阿賢明知小美的身心、性格皆未發育成熟,對性觀念尚屬懵懂無知、欠缺完整判斷能力,仍爲一己私慾、罔顧其身心發展而爲本案犯行,所爲實屬不該。
新北地院審理,阿賢始終坦承犯行,然因小美始終未到庭,致無從商談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和前科;復斟酌阿賢自陳研究所畢業、無業,需扶養2名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狀況,及其所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等一切具體情狀,最終依犯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共7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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