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代步車未還變「即成犯」 機車行老闆控顧客侵佔
高雄鍾姓男子到機車行修車,向機車行借用代步車,事隔多日經車行老闆一再催促還車,他卻以人在外島無法馬上還車,被車行控告侵佔。警方今天表示,正聯繫他到案說明,將依侵佔罪嫌查辦。
據瞭解,鍾姓男子(35歲)11月中旬到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某機車行修車,向機車行老闆胡姓男子(24歲)借店內機車代步,後來鍾男一直未回去機車行。
胡姓老闆透過Line聯繫鍾男還車,鍾男先稱正加班、下班後還車,隔幾日老闆認爲鐘沒還車已經造成困擾,但鍾男又稱人在馬祖、車子停在高雄火車站附近,他無法還車。胡姓老闆無法認同這個藉口,經多次聯繫,發現鍾男封鎖他,12月2日向左營警分局報案,控告鍾男侵佔。
法界認爲,侵佔罪主觀上須「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才構成犯罪,暫時因故無法返還,只可以當成解釋的原因,並需有如正當理由可證明無非法佔有的意圖,纔可能不構成侵佔罪,但侵佔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侵佔行爲一旦完成便是「即成犯」,犯罪即告既遂,後續即使返還,也無法消除犯罪事實,由檢察官和法院斟酌量刑。
高雄男子因修機車,向機車行老闆借代步機車,因爲還車被控侵佔。圖爲示意圖。記者林保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