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在臺網路賭博 所得匯回構成洗錢
臺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跨國犯罪,法務部對美國司法部請求司法互助,取得美方起訴書等。昨移審庭中,被告辜淑雯、王昱棠的律師主張,行政文書不能作爲證據;檢方則認定網路賭博行爲地就在臺灣,集團將網路賭博所得洗回臺即構成洗錢犯罪。
太子集團被控跨境詐欺,陳志、李添、陳秀玲、張綱耀、吳逸先經北檢起訴求刑,五人均不在境內。據瞭解,法務部就太子集團案向美國司法部請求司法互助,取得美方起訴書及民事聲請沒收狀,北檢也與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派駐美國在臺協會法務組長密切合作。
不過,檢方追查太子集團在臺洗錢犯罪,舉證的前置犯罪是賭博犯罪所得,認定網路賭博行爲地在臺灣,並非依據美方起訴書。
檢方追查,陳志二○一六年起派張剛耀來臺發展網路賭博替集團洗錢,設天旭等五家公司從事網路賭博,召募工程師開發一七一個賭博網站平臺,使用者遍佈大陸、印尼、印度、越南、泰國、巴西,太子集團透過地下匯兌等將不法所得洗回臺。
檢方昨於移審庭指出,太子集團是跨國犯罪組織,各國執法行動進行中,新加坡籍主管陳秀玲剛從新加坡逃亡被通緝,疑前往柬埔寨,李添也逃匿,天旭公司登記負責人楊星發被新加坡警方逮捕,相關人等與我國五家相關公司犯行密切相關。
檢方表示,太子集團被美方起訴,陳秀玲緊急召開臺灣高級主管應對會議,其中含辜淑雯。辜的律師稱,辜澄清她沒參加會議,太子集團是否構成犯罪,沒確定司法文書佐證,檢方以美國起訴書作證據,但臺灣高等法院已認定爲行政文書,不能作爲證據資料。
王昱棠的律師稱,依王的認知,陳志是柬埔寨商人、公爵,經營旅館、銀行、航空公司、啤酒廠,「好像馬斯克、馬雲」,富豪買屋非常正常,王不認爲違法;檢方起訴依據美國的起訴書、財政部新聞稿,依最高法院見解,檢方並無證據證明王明知太子是犯罪集團,若美方起訴書可當洗錢犯罪前提,「豈非美檢察官指控我國人民犯罪,我國人民即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