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水電工10年內3犯酒駕 第4次撞死人...判7年10月不服被駁回

翁姓水電工去年8月間在嘉義縣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經嘉36鄉道時,撞倒陳姓婦人3日後不治,翁男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與死者家屬以75萬元調解成立,然而,翁男爲酒駕累犯,嘉義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刑7年10月,不服上訴,今上午宣判上訴駁回。

檢警調查,40歲翁男曾分別於2014年、2018年及2021年間,涉及公共危險罪嫌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及6月確定,未料去年間又涉及公共危險罪嫌,且造成被撞的行人送醫不治。

翁男於去年8月15日中午在嘉義縣新港鄉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於同日晚上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欲返家,行經嘉義縣朴子市一處道路時,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撞到陳婦,翁當時酒測值達每公升0.91毫克,陳婦送醫急救後仍因嚴重腦傷,3日後不治。

一審判決指出,翁男於2021年間犯酒駕罪後,10年內再犯,無視酒精成分對人意識及反應能力均有不良影響,心存僥倖、貪圖方便。

同時,翁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爲肇事主因;陳婦站在車道內,也未注意來車,爲肇事次因。翁符合自首規定減刑外,考量翁已與死者家屬成立和解,全數賠償完畢,認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累犯,處7年10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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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姓男子酒後駕車撞死行人,一審認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10月,不服上訴,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