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環抱重摔母親後不治仍判17年5月 二審判決理由出爐

嘉義市莊姓男子前年11月28日凌晨向母親討錢、要母親買早餐不成而發生爭執,自後方環抱母親後摔至地面,母親倒地不起,直至路過民衆通報119送醫10天后不治,一審被判刑17年5月,不服上訴,二審認其犯罪惡性重大,無值得憫恕之處,不應酌減其刑,駁回上訴。

莊男及辯護人主張,原審未全面審酌他長期以來在家庭關係中的失落與不睦,以及其因沉迷賭博導致生活困頓,進而與母親產生金錢糾紛及情緒衝突等因素,導致其情緒失控,進而犯下此案。

辯護人認爲,原審未能更深入探究莊男犯案時的心理狀態、長期累積的家庭問題,以及其犯後雖未坦承所有犯行,但對於抱摔行爲仍有承認,並非全然無悔意。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時莊男及辯護人即未主張被告有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的適用,表示莊男等均知悉他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屬親致死罪,剝奪其母親生命,犯罪惡性重大。

合議庭表示,原審也考量莊男傷害母親屬於家庭暴力犯行,且攻擊手段是直接攻擊頭部,其攻擊手段與雙方間衝突情事不成比例。

又莊男於母親倒地後,事後對於倒地不起的母親未加置理即離開現場等犯罪情節,也認其犯罪情狀無值得憫恕之處,不應酌減其刑。

合議庭認爲,原審判決對莊男所處之刑,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充分審理、評議後,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後而決定的,原審判決所說明的量刑情狀並無違法不當。莊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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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表示,莊男傷害母親屬於家庭暴力犯行且直接攻擊頭部,又於母親倒地後,事後對於倒地不起的母親未加置理即離開現場,犯罪情狀無值得憫恕之處。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