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毒害孩子 法界:罕見重判警惕
成年人當兒童面前吸毒,法官大多以妨害幼童發育罪論處,臺中地方法院認爲陳姓女子違反女兒自由意志,罕見以刑度較重的「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罪判決,法界分析是基於兒童保護立場重判,應能發揮警惕作用,但案件若上訴二審仍有討論空間。
刑法第二八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父母、同居男女讓年幼子女吸入毒煙,法院多認爲妨害幼童發育,量處一年上下刑度。陳女當女兒面前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臺中地院考量女童僅一歲多,沒有反抗、拒絕能力,顯已違反女童意志,女童在不知情、被迫情況下施用毒品,陳女構成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
有檢察官分析,以妨害幼童發育罪論處,構成要件、範圍更廣,爭議性低,本案法官擴大解釋法律適用範圍,選擇用罪刑更重的毒品罪重判,應是基於兒童保護立場;他認爲,女童被害時期介於一至三歲,明顯毫無意思決定能力,法官以毒品罪判刑,可見認定有干預女童個人自由,侵害法益嚴重,此判例日後應能發揮警惕作用。
法界認爲,案件若上訴二審仍有討論空間,例如陳女有無刻意營造密閉環境,主觀上讓女兒吸入大量毒煙,若不能舉證有故意使用非法方法,論以重罪恐有過苛疑慮。律師張文傑說,以毒品罪論處少見,兒童保護是國際趨勢,他支持法官見解及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