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夫丟鞭炮 違反保護令判2月

南投縣一名已婚楊姓男子因對妻子家暴,法院去年4月核發緊急保護令,明令楊男不得對妻子有家暴、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爲,並須遠離妻子戶籍地及居所至少50公尺。不料去年5月間,楊男駕車前往妻子住居地附近丟擲鞭炮,鞭炮卻落在隔壁潘姓鄰居住家,遭認定違反保護令。

一審法院依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楊男不服判決,上訴臺中高分院,主張妻子當時已經未居住在該處,鄰居住家與妻子原住居所距離逾50公尺,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不過,二審法官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爲,潘姓鄰居住家與保護令所載妻子居所實際距離僅約30公尺,且違反保護令的判斷,不以被害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處爲前提,楊男行爲已明確違反法院命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緊急保護令已明確規範楊男應遠離妻子住居所一定距離,其仍前往該處附近丟擲鞭炮,客觀上已對被害人安全造成威脅,構成違反保護令要件。

對此,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律師戴連宏說,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核發時效最快的是「緊急保護令」,法院須在4小時內受理聲請。

但臺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律師林柏宏則提醒,保護令核發過程中仍可能存在短暫「空窗期」,被害人可主動尋求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