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獎金未算入退休金…臺水4員工追討230萬 法官駁回
臺灣自來水公司第11區營業處4名退休員工,認爲公司未將「績效獎金」計入退休金平均工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臺水給付75萬到40萬元不等退休金差額。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績效獎金」應視爲勉勵性質的獎金,與經常性支出的工資不同,不應被列入退休金的平均工資計算,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臺水劉姓、賴姓股長及李姓、張姓營業士2019年退休,4人認爲臺水公司未將他們2.26個月績效獎金併入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要求應併入計算,補發退休金差額,應補給劉姓股長65.8萬、賴姓股長75萬餘元、李姓及張姓營業士各40.7萬及48.8萬餘元退休金。
4人主張他們在臺水第十一區管理處彰化地區上班,績效獎金是以勞工「實際工作月份」評價核發,參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核發,計算績效獎金基礎來自「員工貢獻」的盈餘收益,足證績效獎金具有勞務對價性。
4人主張,臺水公司自2013年起,長達10年以上,不論虧損與否均固定給與2個月以上績效獎金,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且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部分法院實務見解及法律學者法律意見書均認績效獎金應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
不過法官認爲,經濟部國營事業所發給的經營績效獎金,是爲促進各事業企業化經營及激勵事業人員工作潛能,發揮整體經營績效。且發放前提乃爲事業經營績效而非勞工個人績效,並須以事業當年度審定決算有盈餘或無虧損爲要件。
法官認爲,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爲僱主非經常性支出的勞動成本,自非屬工資。
績效獎金性質上與「獎金」、「紅利」相近,難認當然屬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給付。因此也難認確屬應列入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之工資,所以法官駁回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之訴。
臺灣自來水公司4名退休人員認爲臺水未將「績效獎金」計入退休金平均工資,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被彰化地方法院駁回。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