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黎明重劃案不是個案 自辦市地重劃為何失控?
臺中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案,是臺灣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歷經十多年訴訟、五度更審後,法院最新判決一方面認定重劃會並非合法成立,運作過程違反誠信原則,另一方面仍認爲黎明幼兒園妨害整地施工,須拆除。案件至此,爭議並未完全落幕,也再次引發外界對自辦市地重劃制度的討論。
自辦市地重劃原本是由地主自行組成重劃會推動開發,政府僅負責覈定與監督。不過在實務上,重劃會雖屬民間組織,卻能決定土地重分配、拆遷時程等事項,對地主權益影響甚大,但政府介入的空間有限。
黎明案中,法院先後認定重劃會涉及人頭地主、程序不完備,甚至不具合法性,仍能多年推動重劃,反映現行制度對重劃會的約束並不嚴格。
地方政府在此制度中的角色,備受關注。依規定,市府需覈定重劃會成立,並審查地主名冊、工程計劃與費用,但多以書面資料爲主。直到司法程序展開後,才確認有人透過虛報補償費與工程費,取得大筆抵費地,相關問題未在行政階段被發現。
黎明幼兒園的處境,也顯示地主的選項有限。園方自始表達不願參與重劃,仍被劃入重劃區,訴訟一路打了十多年,即便部分審級勝訴,爭議卻越演越烈,地主除了走司法途徑,缺乏其他處理方式。
從判決結果來看,法院只能就個案是否合法作出判斷,無法處理制度設計本身的問題。學界與實務界普遍認爲,未來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仍需檢討政府查覈方式、持不同意地主的處理機制,以及大型開發是否應改由公辦或政府主導。
黎明案不容被視爲單一個案,政府制度應着手改革,強化政府實質監督權限,地方政府不應僅止於形式覈定,對重劃會成員資格、地主名冊、財務結構應有實質查覈權,並建立定期稽覈與退場機制。
政府應建立不同意地主的保護制度,明確規範,在不同意比例或重大爭議未解前,不得強行推進工程,並提供替代方案。
另檢討自辦與公辦的界線,涉及大規模開發、公共設施比例高的重劃案,應迴歸公辦或準公辦模式,避免將高度公共性的開發責任完全推給私辦,甚至衍生弊端。
黎明幼兒園拆屋還地纏訟17年,更五審今判幼兒園要拆,園長林金連今情緒激憤,與聲援團體在法庭外控訴。記者陳宏睿/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