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肝、中藥材藥檢未過 北市開罰
臺北市衛生局20日公佈最新抽驗生鮮禽畜肉品結果,抽檢91件肉品有2件雞肝不符規定,衛生局已要求業者下架,經查來源廠商均屬外縣市,已移請廠商所轄縣市衛生局。(臺北市衛生局提供/邱芊臺北傳真)
臺北市衛生局20日公佈最新抽驗生鮮禽畜肉品、中藥材結果,抽檢91件肉品有2件雞肝不符規定,抽驗20件中藥材產品2件不符規定,分別爲1件山楂、1件無磺龍牙百合,衛生局已要求業者下架,經查來源廠商均屬外縣市,已移請廠商所轄縣市衛生局,依《食安法》最高可處2億元罰緩。
衛生局派員前往傳統市場、小吃店、超市、賣場、中藥行等市售通路,抽驗生鮮禽畜肉品與中藥材。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林冠蓁昨表示,抽驗91件生鮮禽畜肉品(含蛋),檢驗項目涵蓋動物用藥及農藥殘留等項目,抽驗結果發現2件雞肝分別檢出「脫氧羥四環黴素」、「羅苯嘧啶」,不符衛福部公告「動物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產品分別來自內湖區五分街的「無市招家禽肉攤」、大安區安居市場113號攤販,經追查來源廠商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與南投縣埔里鎮。
林冠蓁指出,衛生局另抽驗20件中藥產品,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及二氧化硫含量,其中1件山楂、1件無磺龍牙百合檢出殘留農藥,同樣不符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產品來自信義區永吉路「旭明藥行」與文山區木柵路「保元參藥行」,經查來源廠商爲新北市五股區「今展貿易有限公司」及高雄市左營區「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林冠蓁強調,衛生局對於不符規定產品已通知轄內業者立即下架,也已移請廠商所轄縣市衛生局,如違反《食安法》可處負責業者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可處販售業者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