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鑰匙都掛葫蘆 健身男拿錯挨告竊盜「2關鍵」自救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平時會前往健身房運動,去年10月間他運動完準備離開,卻因爲「葫蘆吊飾」過於相像,誤拿了A男的鑰匙,進而挨告涉嫌竊盜。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表示,阿強在拿取鑰匙的過程中沒有任何猶豫,發現無法發動機車,還費力牽到機車行更換鎖頭,應當是誤認而非有意竊盜,最終裁定他無罪。

▲阿強拿錯鑰匙串,因而被捲入竊盜官司。(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10月間前往高雄市某健身房運動,結束之後從置物櫃取下一串掛有葫蘆吊飾的鑰匙,隨即離去;接着,在同一間健身房運動的A男發現自己的鑰匙串不見了,連忙報警處理,警方這才循線找上阿強。

阿強到案之後堅詞否認犯罪,他表示,兩人的鑰匙串都掛有葫蘆吊飾,他沒有仔細看,纔會不小心拿錯,況且當時他發現鑰匙無法發動機車,以爲是鑰匙孔壞掉,還自己牽到機車行換鎖,機車鑰匙已被機車行老闆回收,另一把鑰匙和吊飾則被他保留下來,「因爲我當時還是認爲這是我的。」

高雄地院法官表示,經比對證據照片,發現阿強的鑰匙串和A男的鑰匙串確實十分相似,而且阿強在置物櫃拿取鑰匙時,沒有絲毫猶豫或左右張望,接着他直接前往停車場,嘗試發動自己的機車,但試了很久都無法順利發動,便以「用腳撐地」的方式移動機車,前往機車行換鎖。

法官提到,如果阿強是故意竊取A男的鑰匙,何必拿着別人的鑰匙去發動自己的機車,發現發不動還牽去機車行換鎖,甚至在換鎖之後仍持續保留其餘的鑰匙和吊飾,種種行爲更像是誤拿,而非有意竊取。

最終,法官認爲此案檢方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阿強有犯罪行爲,所以裁定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