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改「亮燈反光片」挨罰900 女提告求撤銷遭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蘇姓女子騎機車行經高雄市楠梓遭警方攔查,發現車頭兩側反光片會「主動發亮」,疑似擅自改裝,遭開單900元。蘇女不服提訴,主張亮橙燈比反光片更安全。然警方指出改裝燈光亮度過高,恐造成他人誤判。法院審理後認定,其改裝確已變更原規格、影響行車安全,裁罰並無不當,駁回撤銷請求。

判決書指出,蘇姓女子於114年5 月14日晚間,在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與高楠公路1003巷交岔路口處行駛時遭警方攔查。員警發現她的機車車頭左右兩側反光標誌會主動發亮,而非依靠外來光線反射,認定已「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依法開罰900元。

蘇女不滿處分,認爲反光片原本不明顯,夜間行車恐有安全疑慮,因此自行改爲亮橙色燈光,強調顏色符合法規、作用與反光相同,並未危害交通安全,遂向法院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

警方則表示,原車僅設有橙色圓形反光片,並未配置橢圓形橙色燈具。蘇女所加裝之燈光亮度明顯高於反光標誌,且外觀與原設備不同,容易造成其他駕駛人混淆車輛位置與動態,恐影響行車安全,因此依法開單並無不當。

法院審酌相關法規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車輛檢驗規定,機車側方反光標誌應以「反光」而非「自發光」方式顯示,且不得變更爲燈具。反光片利用光線反射,是爲輔助其他用路人辨識車輛位置的安全設計。若改爲恆亮燈光,其亮度接近頭燈或尾燈,容易造成眩目、誤判車距或車輛行進方向,不符原設計目的,反而提高事故風險。

法院檢視舉發照片、原車審驗照及蘇女提供之照片後確認,改裝後的側燈呈現持續恆亮狀態,與原反光片功能完全不同,確已變更原規格設備,構成違規。加上蘇女持有駕照,依法應熟悉相關規定,其改裝行爲至少具有過失。駁回她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