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駕駛「低薪導致過勞」 工會呼籲:訂定安全運費

▲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今前往交通部陳情。(圖/工會提供)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交通部擬修法明訂大貨車駕駛每日手握方向盤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每開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以上,違規可罰9千到9萬元。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今(4日)赴交通部陳情,質疑修法無法改善駕駛過勞,因低薪仰賴長工時勞動增加班費才能維持生計,呼籲訂定安全運費,讓駕駛在安全工時下獲得合理薪資。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草案,明定營業大貨車也須遵守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不過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認爲該修法實務上無法改善職業司機的過勞情形,今前往交通部陳情並提出4大訴求,包括訂定安全運費,並與基層勞工代表團體、工會協商;業者違規,上游業者應連帶被開罰;工時認定及業務範圍,應要求業者詳實記載並明確規範;交通部應盤點客運、貨運業者運能,若人力無法負擔,應要求限期改善。

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理事長林映辰表示,無論客運業或貨運業,皆處於「低底薪+加班費」的結構性勞動困境中,駕駛除承擔高度事故風險與工作壓力外,仍須仰賴長時間勞動才能維持生計,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基層收到的運費太低,因此需要訂定安全運費,交通部應與工會協商,讓司機能在安全的工時下獲得符合該行業的薪資,否則面對現行產業削價競爭,最終都是基層受害。

林映辰指出,交通部也應負起更具體的監督與管理責任,全面盤點客運、貨運業者之實際運能與人力配置狀況,對於人力明顯不足、無法負荷業務量之業者,應依法要求限期改善。若仍拒不改善,則應依《公路法》第47條規定,採取限期改善、停止部分營業,乃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處分,避免業者持續以剝削基層司機、超時勞動的方式維持營運,將風險外包給勞工與社會大衆。

▲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質疑修法納管貨運駕駛工時無法改善過勞,低薪纔是關鍵。(圖/工會提供)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陳俊志則表示,以現在客運業缺人、低底薪、高工時,甚至時有因過勞發生事故的問題發生,此次交通部的修正,就算納入其他營業大型車,根本無法改善過勞駕駛的問題,若交通部倉促透過修法限制工時,卻未同步調整薪資制度與完善勞動保障配套,反將導致駕駛實質收入下降,使年長司機提前退職、在職司機轉行求生,進一步加劇缺工問題。

陳俊志強調,駕駛人力流失將使剩餘駕駛工作負擔更形沉重,最終形成「缺人—加班—過勞—離職—更缺人」的惡性循環,不僅無助於行車安全,反而背離修法的原始目的。

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總幹事林昶志說明,上游出貨業者對於運輸任務之下發與執行情形具有完整紀錄及管理能力,且多設有各項作業規範,更應能掌握出貨流程,負起相應之管理責任。凡發生違反駕駛工時及休息時間相關法令情形,不應僅由承攬運輸之業者承擔責任,發包業者亦應列爲共同受罰對象,以杜絕層層轉包、責任下推的亂象。

▲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前往交通部陳情。(圖/工會提供)

林昶志指出,駕駛工時應具體載明其工作項目與作業流程,避免實務上僅計入「實際駕車時間」10小時,而將待命、車輛整備、交接、路線準備、行政作業、貨物整理、加油、酒測、量測生命徵象、車輛安全檢查及一級保養等必要勤務,概以「休息時間」名義排除於工時計算之外。關於工時認定與業務範圍,應要求業者詳實紀錄,並建立明確、可稽覈之規範,以確保勞動權益落實。

交通部今也派員出面接受陳情,僅表示運費問題由簽訂雙方訂定,工時認定交由勞動部,且無法處理連帶開罰的問題,對於運能也並未打算以法規要求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