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撞死騎士「驗出3毒品」 路邊停車吸安再開...判5年8月

▲林男開小貨車毒駕撞死電動車騎士。(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唐詠絮、郭玗潔/彰化報導

林姓男子吸食愷他命、喪屍煙彈、安非他命等毒品,開着小貨車毒駕上路,行經彰化縣北斗鎮建國路與德安巷之交岔路口時,撞死騎乘電動車的陳姓男子後,還駕車逃逸。全案由國民法官審理,認爲林犯罪情節重大,判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合併處5年8月徒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先於去年1月9日案發前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託咪酯(喪屍煙彈),然後在案發當天下午1點到2點間,把車停在彰化縣路邊,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

同日下午3點多,林男開着小貨車上路,沿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二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並於4時45分許行經彰化縣北斗鎮建國路與德安巷之交岔路口時,因體內毒品作用致注意力及操控力降低,貿然由外側車道往右偏向行駛,自後方撞擊右前方由陳姓男子騎乘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導致被害人倒地受傷後,林男竟逕自駕車逃逸,而被害人經送醫急救,仍因受傷併發肺炎而不幸身亡。

林男逃逸後,隨即於彰化縣北斗鎮建國路與復興路之交岔路口,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的車輛,被警察查獲,並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經林男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3816.8ng/ml、安非他命849.66ng/ml、愷他命類1354.94ng/ml、依託咪酯類18257.51ng/ml。

全案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結果,考量政府、新聞媒體一再宣導禁止施用毒品後駕車,也有諸多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造成家庭破碎的新聞報導,林男施用毒品後不顧用路人的安全,仍選擇駕車上路,還肇事逃逸,無法讓他減刑。

國民法官法庭認爲,林男毒駕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並無任何過失,被害人家屬因此承受無法抹滅的傷痛,而被告林男經採驗之尿液檢驗結果有三種毒品,且嚴重超出法定標準,毒駕的時間是下午,行車地點是市區,隨時有人車往來經過,對於公共安全威脅程度甚高,犯後沒留在現場幫助被害人,也沒報警,犯罪情節重大。

國民法庭審酌,林男犯後承認全部犯行,並坦然面對後續偵查、審判,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履行賠償,被告誠心道歉並請求原諒,犯後態度良好等情,依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5年徒刑;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1年10月徒刑。應執行5年8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