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爆運將爲小事打趴同行 放任他倒車道遭輾斃!二審仍判8年
▲林姓計程車司機毆打醉漢,將他棄置在車道上,害他遭輾斃。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林堅正2023年11月晚間在自己的車內吸菸,遭同車隊、喝醉的孫姓司機勸阻,2人發生口角、互毆,林男將對方打倒在地,放任對方倒在車道上。結果1分多鐘後,孫男遭一輛轎車輾過,送醫不治。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將林男判刑8年與3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6日的二審駁回上訴,維持8年與3月的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23年11月,晚間7點多,林男將計程車停在新北市板橋大觀路往樹林方向某路燈燈杆旁,並在車內點起香菸,享受一人世界。剛好同車隊、喝得酩酊大醉的孫姓司機走過,開口勸林男不要在車內吸菸。林男暴怒,與孫男起了口角,最後更動手毆打。
林男徒手攻擊孫男胸部,並用腳踹其腹部,孫男因此倒臥在車道中,林男再猛力踢踹孫男頭部,孫男的額部上方、右側顳部頭皮因此出血。但林男並未救助孫男,放任孫男躺在車道上,1分多鐘後,胡姓女子駕駛的車輛行經此處,因閃避不及而輾過孫男。孫男被送醫急救,但因肺挫傷、肝臟及脾臟裂傷、血胸而急救無效,2小時後就宣告不治。檢方偵辦後,依照「傷害」、「遺棄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爲林男確實成立此2罪,但林男主張自己在犯案後,又開車返回原地,並向員警表明自己就是毆打孫男之人,符合自首要件,請求減刑。但國民法官認爲,林男一開始負氣駕車離去,後來經過其他人打電話要求他返回查看,他纔回頭,並非真心悔悟,因此國民法官不予減刑,將他判處有期徒刑8年與3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於26日宣判,高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再加上林男迄今仍未與對方和解,量刑因子並無改變。因此高院駁回上訴,仍舊維持8年與3月的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