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友社入會費設上限 內政部推定型契約

許多民衆爲追求良緣,不惜繳付高額費用參加婚友社,引發衆多消費爭議。爲了防止「緣分」變糾紛,行政院消保會昨通過內政部訂定的「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契約審閱期至少三日,入會費最高也不得逾契約總費用的百分之五。

曾有民衆向立委投訴,跟婚友社簽訂契約,要求解約時,卻遭業者要求高額解約金及其他費用,甚至出現服務費用八萬元,違約金竟高達六萬元的爭議,呼籲內政部訂定「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也曾在二○二二年公佈交友爭議申訴案件,一年近五百件,逾九成是男性,年齡則以廿三至卅二歲的八年級生佔五成最高。

爲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內政部新訂「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提供實體交友媒合服務訂定定型化契約,明定如果消費者預付逾五萬元,業者應提供履約保障,並明確規範契約終止權與退費標準,禁止約定自動續約或要求消費者提供票據擔保。

內政部表示,規畫於今年下半年提出適用於網路交友媒合服務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