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外遇、離婚後失蹤! 狠父遭孩子「合法斷親」

婚內外遇、離婚後失蹤!狠父遭孩子「合法斷親」,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孩子日前向法院聲請,要求免除他對生父阿鎮(化名)的扶養義務。孩子指控,自幼便由母親阿甄(化名)獨力照顧,父親不僅離婚後幾乎未曾承擔任何扶養責任,甚至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爆出不貞,父親在他的人生中長期缺席。法院審酌後認定,阿鎮確實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准許孩子免除扶養意義。

判決書指出,孩子的母親阿甄證稱,她與阿鎮在1980年離婚,當時雖然雙方約定由阿鎮監護孩子,但實際情況卻完全不同。孩子被帶回夫家後,主要照顧者並非阿鎮,而是阿鎮的母親;而所有的生活開銷,包括奶粉錢、學費等,全由她一肩扛下。

阿甄表示,她每個月都固定給1萬元給阿鎮的母親,有時一個月回去看一次。直到孩子6歲、即將上小學,她才把孩子接回同住,自此一路撫養到成年。令人感嘆的是,這段期間,阿鎮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沒有探視孩子。

法官考量,民法第1118條之1,規範受扶養義務者若「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被扶養者未來向子女請求扶養的權利。

法院指出,阿鎮雖爲孩子的生父,但多年來完全未參與孩子的成長,亦未提供任何生活支持;孩子自幼全靠母親與外祖母撫養。若要求孩子反向負擔父親晚年扶養責任,顯然違反公平原則。因此,准許孩子免除對父親阿鎮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