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3個月就出走!搭陌生男車離家? 廚師夫心碎訴離
婚後3個月就出走!搭陌生男車離家?廚師夫心碎訴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跨國婚姻最終走向破局!一名擔任廚師男子與越南籍妻子透過婚姻媒合結識,婚後短短數月即爆發嚴重摩擦,女方兩度離家失聯,最終甚至出境未歸。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婚姻關係已無回覆可能,判準離婚,但男方請求高達60萬元的精神賠償,則因證據不足與自身亦有過失,全數遭駁回。
判決揭露,男廚師阿志與越南籍女子小蓮(均化名)於2023年在越南結婚,並且在臺灣完成登記,小蓮隨後來臺與阿志同住。阿志主張,自己工作繁忙,爲照顧遠嫁來臺的妻子,不僅提供生活費、購買手機,還安排家人陪伴及假日出遊,盼能讓對方適應臺灣生活。
然而,兩人因語言隔閡與生活習慣差異,婚後衝突頻傳。小蓮來臺不到3個月,便在同年11月第一次離家,經警方協尋才返家;不料,小蓮12月再度離開,之後竟長達半年音訊全無,最終於隔年8月出境離臺,未再入境臺灣。
阿志指控,小蓮兩度離家期間皆搭乘同一名陌生男子車輛,懷疑雙方關係逾越一般交友界線,侵害配偶權,請求精神賠償30萬元;另因婚姻破裂造成心理痛苦,再求償30萬元。
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警方當時並未完整調閱兩次離家監視器畫面,且影像無法辨識駕駛人身分,無從證明該男子與小蓮有不正當關係。法官認爲,阿志未提出具體證據,難以認定配偶權遭侵害,因此該部分求償不予支持。
至於離婚部分,法官審酌,小蓮來臺後長期無法適應環境,加上語言不通,雙方溝通困難,甚至傳出情緒低落有輕生念頭;而阿志雖有提供物質照顧,卻未積極尋求翻譯或社會資源協助,改善雙方互動。法院認爲,婚姻破裂並非單方責任,雙方均有過失。
法官指出,婚姻應以情感與共同生活爲基礎,當雙方價值觀與生活規劃差異過大,又無法有效溝通時,關係即難以維繫。本案中,小蓮多次離家且最終離境,顯示已無維持婚姻意願,客觀上婚姻破綻難以修補。
因此,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準雙方離婚。但由於阿志對婚姻惡化亦有責任,不符合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無過失」要件,駁回其求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