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刑責 公會有異見

社會高度關注會計師財務簽證刑事責任議題。示意圖。圖/AI生成,非當事人,非新聞現場

社會高度關注會計師財務簽證刑事責任議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應合理修法,避免將「期後事項」無限擴張,既不符比例原則,也妨礙會計審計專業發展,有必要儘速訂定期後事項義務判斷標準與配套,維護會計師執業環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張威珍指出,會計師在已經簽完證、出完報告,卻因爲期後事項,而必須面臨刑事責任,實際上是有點過頭了,不能無限擴張。

公會指出,現行審計準則已明定,會計師在財務報表發佈後,無須再對該等報表執行查覈程序,即使準則對查覈報告出具後「期後獲悉事項」有所規範,會計師在無查覈義務下,也不可能僅依未經有效驗證的傳聞即採取行動,否則將淪爲有心人士操縱證券市場的工具。

其次,審計準則規範查覈人員於財務報表發佈後之責任,其中所稱「某事實」須具可驗證性。也就是,真僞不明、仍在驗證中,或不足以導致修改查覈報告之資訊,均不符合該定義,也不得作爲啓動期後事項程序之依據。

會計師只能針對已相當明確且足以影響查覈報告事實執行相關程序,而事實是否明確,屬會計師專業判斷範圍,不應在資訊有限下予以苛責,以維持公允。

公會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執法,不宜不當擴大「未予敘明」之解釋,將向投資大衆傳達正確訊息的責任強加於會計師,這是對審計本質的誤解。

審計意見只是提升財務報表可信度,並非保證內容全無虛僞或錯誤;若無限擴張查覈至期後事項,並要求揭露任何傳聞,將使市場充斥未經查證資訊,破壞信賴基礎,嚴重危及證券市場秩序。

同時,綜觀法規、審計準則及主管機關規範,對審計準則第560號第16條所稱「適當行動」的內容及義務成立時點尚無明確規定。在義務不明確下,責令會計師因未履行該義務而承擔刑事責任,既不符比例原則,也會妨礙會計審計專業發展及其對社會經濟之貢獻。

公會指出,若刑事責任過度擴張,恐影響產業人才招募與專業發展,進而衝擊資本市場穩定,呼籲主管機關及立法部門應審慎檢視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