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就算獲緩刑...高檢署上訴 高院仍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月
藝人黃子佼在創意私房購買、下載2341部少年性影像,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二審因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改判1年6月徒刑並緩刑4年,高檢署已提起上訴。因黃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將屆,臺灣高等法院裁定自2026年1月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高院表示,本案雖審結,但檢察官已提起上訴,仍有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必要;參以黃子佼的身份、地位、經濟能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逃亡可能性,並審酌黃長年以來,有多次前往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等地的入出境紀錄,如讓他得以自由出境、出海,非無藉機逃亡可能。
高院考量黃子佼所涉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輕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爲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爲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就算黃有固定住居所、近期無入出境紀錄、也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已與全數被害人和解等情,也不影響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必要性仍在的認定。
雖然高院給予黃子佼緩刑,但因案件未確定,高院仍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但書規定,裁定被告自2026年1月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藝人黃子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