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監督地方對國家環境政策、法規、標準執行情況;
2、承辦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
3、承辦跨省區域和流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
4、參與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理的督查工作;
5、承辦或參與環境執法稽查工作;
6、督查重點污染源和國家審批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7、督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環境執法情況;
8、負責跨省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來訪投訴受理和協調工作;
9、承擔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