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沙灘車納管!三棧溪以北設專區 未經許可開罰最高10萬

花蓮沙灘車一度成爲新興戶外娛樂活動,不過因缺乏管理,花蓮縣府啓動沙灘車專區評估,擬定管理辦法草案。(花蓮縣府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花蓮海岸線過去有不少沙灘車營運,吸引喜愛刺激、戶外活動的年輕族羣,不過因海灘區域涉多個機關管轄,沙灘車活動處在「灰色地帶」,引起中央重視。花蓮縣政府參考屏東等縣市管理規範,擬定《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規劃以三棧溪以北區域作爲試辦專區,今天正式進入行政預告程序,後續修正送議會審議。

花蓮擁有海岸美景,近年沙灘車活動快速興起,最多有24家業者經營,但外界憂慮恐衍生環境衝擊、土地使用與安全等疑慮。縣府指出,監察院111年針對全臺沙灘車亂象展開調查,112年提出糾正,要求中央建立管理制度,中央也公佈指引採「導禁兼施」,地方亦多次召開跨縣市會議研商。

縣府觀光處長餘明勳表示,草案規劃前已先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邀集不同產業代表討論,兼顧多方立場。場域方面初步規劃以三棧溪以北爲試辦專區,考量多屬機關用地,尤其以林管處土地爲大宗,目前正協調是否採有償或無償撥用,以利後續管理。

草案共16條,核心在於「源頭管理」與「場域許可」。未來業者須提出完整營運計劃,經縣府審查許可後始得營業,內容須包含活動範圍、安全管理、緊急救護SOP及環境維護措施,並透過行政契約強化約束力。縣府表示,此舉可有效篩選具專業能力的經營者,確保公共資源與遊客安全。

另有安全規範,駕駛人須持有重型機車或汽車駕照,活動採編組進行,每組上限10人或5輛車,由合格人員全程帶隊,活動前須實施酒測並留存紀錄;另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人保額不得低於300萬元,以建立完善風險防護。

草案規範生態保育,海岸林與保育類鳥類棲地,業者若發現小燕鷗等野生動物,須即時通報並採取避讓措施,每年4月至7月繁殖季加強巡查,禁止進入敏感區域,並嚴禁侵入海岸造林地,以降低揚塵對植栽影響,兼顧觀光與生態。

爲強化執行力,草案亦設有明確罰則。未經許可經營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立即停業,得按次處罰;違反安全規範或妨礙稽查者,最高同樣可處1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將撤銷許可。縣府強調,管理並非打壓產業,而是保障守法業者、淘汰不良經營,提升整體觀光品質。

縣府表示,草案預告期30天,民衆可透過縣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提出建議、意見蒐集,彙整各界意見修正,送法規委員會及縣議會審議,期盼在兼顧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下,打造安全、永續的花蓮觀光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