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業者虛報人頭詐公款!國軍桃園醫院2士官收賄124萬 下場曝光

▲國軍桃園總醫院2士官於2014年間辦理清潔勞務採購案,卻涉嫌包庇承包商,再從中索賄達124萬餘元。(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國軍桃園總醫院2名士官於2014年間辦理清潔勞務採購案,涉嫌包庇承包商與護航,原應負責督導清潔業務,並負責驗收審查證明文件等,卻以浮報人頭方式降低開銷,再從中索賄逾124萬餘元;桃園地檢署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王姓、劉姓士官與許姓業者等5人。

檢警調查,53歲的王姓士官於2015至2016年間,擔任國軍桃園總醫院院長辦公室侍從官,階級爲一等士官長,得知院方欲辦理年度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夥同負責標案的50歲學弟劉姓上士謀議,主動聯繫林姓清潔承包商負責人邀其參與競標。

該清潔公司於2014年12月得標後,王、劉、林於同年12月底,在桃園國軍醫院某處謀議,爲避免遭發現清潔員短少,王、劉指導承包商虛報人頭掛在機動組別,避免行政科室人員日常查覈,申報38名人頭清潔員,實際僅派35人工作,讓該公司每月節省3名清潔人員共6萬元薪資成本。王、劉則從林姓清潔承包商獲得5萬元作爲報酬賄賂之用。

桃園市調查處接獲檢舉報請桃檢指揮偵辦,檢調發現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底,林姓負責人於2015年過世後,改由妻子許女繼任,指示余姓領班,以許女雙親及親友名義擔任「人頭」,每天在值勤表上僞造簽名與打卡時間,因王、劉護航與不實驗收,過程中包括院長、行政組長及主計預算財務官等人審覈驗收文件時,誤信承包商每天均派足38名清潔員,未依合約「每天少1名清潔員應罰2000元」規定,兩年期間均未開罰,規避共計456萬餘元罰金。

檢方清查王男共分得賄款94萬餘元,劉則分得30萬元,2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同案清潔承包商林姓負責人與繼任許女、曾姓領班則犯詐欺得利、行使僞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檢方向法院從重以行使僞造私文書罪論處、許女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罪;至於曾姓領班與古張女均犯詐欺得利、行使僞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從重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