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車亭通行空間僅29公分…女子側身通過被候車椅絆倒 請求國賠勝訴
基隆市公車處29年前在人行道設置候車亭,椅子和亭柱間只有29公分。譚女側身通過時絆到椅腳,又因地面有高低差,跌倒受傷,提告請求國賠33萬多元。法官指出,這處候車亭未符合設計規範,公車處設置後未曾修改,有疏失應賠償,金額以5萬多元爲適當。
譚女提告指出,今年3月13日下午她從基隆市深澳坑路人行道走過候車亭時,因候車亭的鋼椅與鋼柱間僅約29公分寬,加上人行道高低落差達9公分,她側身進入候車亭時,左腳遭鋼椅前端椅腳鋼柱絆倒,跌倒時面部朝下,造成左側臉部及下脣挫傷、雙側掌根及雙側膝部擦傷。
譚女認爲,基隆市公車處設置和管理候車亭都有所欠缺,未達安全無虞通常狀態,導致她通行時受傷。市府是公車處的上級機關,應就她的損害同負賠償責任,因此依國家賠償法、民法提起訴訟,請求賠償醫療費用1867元、工作損失3萬和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33萬1867元。
基隆市公車處答辯,公車處是市府獨資經營從事運輸業務的企業,與同類民營汽車運輸公司有同等義務,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當地候車亭設置已近30年,當時的內政部營建署尚未頒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公車處指出,候車亭內座椅爲固定設施,無突發障礙物。譚女既知在候車亭要側身出入,顯知空間狹窄,通過時應謹慎小心,但未注意導致左腳被絆到,顯未盡注意義務。相同設施過去並無致人受傷紀錄,足認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聲明駁回告訴。
基市府答辯,市府並非本案主管機關,公車處纔是主管機關,市府對譚女所受損害,不負國家賠償責任,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公車處受市府行政監督,綜理公車營運、管理公車和停靠站、公車站臺及候車設施等公有公共設施,自屬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義務機關。
法官說,公車停靠站區屬於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依設計規範應至少一側保留1.5公尺淨寬供行人或乘客通過,鋪面如遇高低差應設置路緣斜坡。
法官認爲,這處候車亭的鐵椅與鐵柱間,單側均僅有29公分狹窄距離,行人必須側身通行,站臺與人行道高低落差達9公分,未設路緣斜坡,公車處自1996年設置後未曾修改,譚女指對候車亭管理、維護有所欠缺有所依據,要求公車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
法官勘查案發時的監視器畫面,確認譚女依一般速率行走,未使用手機、四周張望或與他人談話。通過候車亭時因空間狹窄,側身通過時遭椅腳絆倒,未採信公車處抗辯譚女走路未注意路狀也有過失辯詞。
法官指出,譚女請求醫療費用1867元有所依據,應予准許。請求1個月不能工作損失3萬元,未提出相關工作證明,公車不用賠償,精神慰撫金則以5萬元爲適當,判決應賠償譚女5萬1867元。全案可上訴。
基隆市譚女經過候車亭時,絆到椅腳跌倒受傷,請求國賠33萬多元。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公車處有疏失,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5萬多元爲適當。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