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燈不亮罰1200元!車主喊警察該先勸導…法官這樣說

後車燈不亮罰1200元!車主喊警察該先勸導。法官這樣說,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小閔(化名)控訴,自己所有的普通重型機車,僅「後車燈未亮」,並未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警方卻直接開單,既未口頭勸導,又未護送騎該輛機車的小娟(化名)返家,形同漠視民衆安全與人民保母形象。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裁罰全依法行政,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請。

判決指出,某日凌晨0時許,當時女子小娟騎小閔所有的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時,遭員警發現車輛「後車燈損壞未發亮」,不符行車安全規定,予以當場攔停,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單舉發車主。

案件移送監理所辦理,由於車主小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未繳納罰鍰亦未到場陳述意見,監理所依裁罰基準表規定作出裁決,裁處罰鍰1200元,並責令限期改正。

小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後車燈不亮僅屬輕微疏失,未構成具體交通危害,依「裁罰處理細則」,警方應先口頭勸導改善,而非直接舉發;且既已發現夜間燈光故障,理應護送騎士返家避免釀禍,否則萬一發生事故,警方亦難卸責。

不過法院審酌後認爲,後車燈故障本身即屬影響行車識別及後方來車安全的重要裝置缺失,依法不得視爲可免舉發的「情節輕微」違規。裁罰處理細則所列得免予舉發的16種情形,亦未將燈光設備損壞列入適用範圍,故警方依法即時舉發,並無裁量違失。

法院指出,用路人是否具備合法上路條件,本應由車主負完全維護責任。即使警方於攔停時查獲車輛故障,亦無義務「護送返家」,否則反將使警察負擔不合理協助責任,與法律制度不符。法院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原裁處1200元罰鍰符合基準,程序與實體並無違誤,因而判決小閔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