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右轉拒檢狂飆4分鐘 駕駛辯「警車自己撞我」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1段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違規紅燈右轉,爲了規避警方取締,竟與警方在市區道路駕車追逐長達4分鐘,直到與警車發生碰撞才停下。不過,由於阿輝強調是「警車自己撞到我」,經查他也確實不是故意衝撞警車,最終被士林地院法官依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阿輝開車違規,竟拒檢並與警方在路上追逐長達4分鐘。(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5年7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1段與新江北路口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違規紅燈右轉,經警方鳴放警報器示意停車受檢,他卻爲了規避取締,繼續在路上闖越紅燈、跨越雙黃線超車、迴轉,直到行駛至中正路與汐萬路1段路口,才因與警車發生碰撞而停下。

阿輝到案之後辯稱,他承認有交通行政違規,但無意妨害公衆往來安全,也沒有故意衝撞警車,當時警方是逆向行駛,他爲了閃避就往對向車道閃躲,結果警車自己撞到他。

士林地院法官表示,阿輝智慮正常,有正當工作,也知道自己開車違規,仍爲了躲避警方攔檢,在市區道路上多次違規右轉或直行闖越紅燈、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逆向行駛等等,時間長達4分鐘,對其他往來人車而言具有高度風險,主觀上具有妨害公衆往來安全之故意,行爲確實不妥,考量到他犯後否認犯行,還飾詞狡辯,態度不佳,最終依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至於妨害公務罪嫌的部分,法官指出,經檢視相關證據,阿輝確實是爲了閃躲警車纔會逆向,加上突然看見警車再次變換車道,反應不及纔會發生碰撞,他的反應時間不到2秒鐘,來不及採取有效的迴避措施,因此難認他有蓄意衝撞警車的意圖,這部分不另爲無罪諭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