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賠6百萬!劉世芳:檢討法令
內政部長劉世芳5日赴立法院備詢。(姚志平攝)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今在質詢時詢問,一條人命值多少錢?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生命無價。(擷取自國會頻道)
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意外致第三人傷殘或死亡的話,依現行規定賠償新臺幣150萬至6百萬不等。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今(5)天在質詢時批評,民衆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被意外結束生命,國家不能夠袖手旁觀,連最起碼的保障都沒有,更不要講溫暖。內政部長劉世芳答詢時允諾檢討改進相關補償基準;警政署長張榮興也承諾三個月提出檢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林淑芬在質詢時先詢問,一條人命值多少錢?劉世芳表示,「我覺得生命無價,如果您是當父母親的話,不會覺得要用金錢來衡量人的生命。」
林淑芬指出,立法院爲了保護警察的生命安全,讓合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在合法使用警械時,可以不用瞻前顧後、擔心將來會揹負着誤傷無辜第三人的民事與刑事責任,所以在111年9月30日,修訂了《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放寬員警使用警械的條件;同時,立法院修訂警戒使用條例第11條,針對員警合法使用警戒,若造成無辜第三者傷亡,由內政部制定補償辦法。
她續指,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合法使用槍械致第三人死亡賠6百萬元、極重度障礙賠450萬元、重度障礙賠375萬元、中度障礙賠250萬元,但111年新北市中和轄區因員警要逮捕懸掛僞造車牌的車輛,開槍打死車輛後座無辜的第三者乘客,結果警察機關補償多少錢?劉世芳說,補償協議目前沒有成立,在行政訴願當中。
林淑芬批胡說八道,並指警察機關原本要賠150萬,對死者跟死者家屬非常不合理,補償辦法規定是6百萬,但實務面卻只給150萬,要叫家屬如何達成協議?落差會不會太大?劉世芳說,林淑芬提的部分非常有理,內政部會檢討,看怎麼處理。
林淑芬說,極重度障礙賠450萬元,送養老院一個月安養費用4、5萬,一年要60萬,可以住7、8年,之後受害者的餘生誰要負擔?一個無辜的生命,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被意外結束了,國家不能夠袖手旁觀,連一個最起碼的保障都沒有,更不要講溫暖。
劉世芳說,《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有提到,補償項目基準程序跟相關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所以未來會根據林淑芬所提,是否合乎現在社會認知的基準,內政部會來做檢討、改進;張榮興也說,他認同林淑芬所講的內容。林淑芬追問,要多少時間檢討?張榮興說,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