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跨黨派共識! 藍綠白立委齊聚共商安樂死立法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舉辦「安樂死法草案討論座談會」。(圖/陳冠廷國會辦公室提供,下同)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今(28日)舉辦「安樂死法草案討論座談會」,邀集醫界、法律學界、民間團體及衛福部代表,針對已送交立法院衛生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審查的安樂死法草案進行深入討論。本場座談會爲罕見的跨黨派參與場景,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蔡易餘、莊瑞雄,民衆黨立委王安祥及國民黨立委陳菁徽均出席參與,三黨共同就安樂死立法進行實質對話。會中就事前審查委員會的必要性、適用對象範圍、申請程序的可近性等核心議題展開深入辯論,衛福部代表亦坦言事前審查機制在行政執行上「窒礙難行」,爲後續修法方向提供重要參考。
陳冠廷指出,自本屆任期以來,他已主辦約7場安樂死相關討論活動,本次爲立法院內第2場正式座談會。安樂死議題的討論需要嚴謹且充分的社會對話,並強調此議題無關政黨立場,每一個人最終都將面臨生老病死的課題。
陳冠廷說明,本次座談會與去年不同,由於法案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討論重點聚焦在具體條文的可操作性,包括雙醫師評估機制的設計、痛苦認定標準的訂定、良心拒絕權的具體運作方式及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安排等。座談會結束後將回頭審視現行送審版本,依據各方建議進行調整,「催生一個適用於臺灣現況,能被社會接受,在實務上可以真正運作的安樂死法案」。
王世堅指出,在較爲保守的華人文化中,臺灣率先勇敢面對死亡議題並討論安樂死立法,是跨出了一大步。人無法主導自己的出生,但應有權決定離世的方式,這是基本人權,也是捍衛最後尊嚴的體現。許多不可逆疾病患者在病程後期承受極大折磨,不僅當事人痛苦,家庭在情感與經濟上亦備受拖累,而這些正是當事人內心無法負荷的重擔。痛苦的定義應予擴大,不僅限於當下的身體痛苦,病患若預見到病程最終將帶來不可承受的苦痛,此種心理層面的痛苦亦應納入考量。
王安祥表示,民衆黨已於本月14日舉辦安樂死議題公聽會,黨團亦提出自己的法案版本。作爲臺灣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不應迴避此一議題,並期待各黨能在初期便達成共識,以利未來併案審查時更加順暢。
莊瑞雄以法律人的視角切入,指出臺灣社會進入高齡化後,醫學進步雖延長壽命,但加護病房中大量無效醫療的存在,意味着許多重症病患仍在承受無助於改善病情、徒增痛苦的臨終折磨。
回顧傅達仁遠赴瑞士尋求安樂死,莊瑞雄認爲,那是臺灣醫療人權的一曲悲歌,他高度肯定草案在程序設計上的嚴密性,包括雙科醫師審查確認病況不可逆性、強制精神科介入排除可逆精神疾病干擾、30天冷靜期與兩次見證確認意願的自主與堅定,以及衛福部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的制度安排。本草案爲願意秉持慈悲心協助病患脫離苦痛的醫師打造法律保障,使其免於司法纏訟的恐懼,同時將醫師因執行安樂死所面臨的道德與法律風險降至最低。
陳菁徽以婦產科醫師的臨牀經驗指出,一般社會大衆對生命終點的想像多聚焦於癌症末期,卻忽略了重大精神疾患、罕病及神經系統疾病的病程可能極爲漫長,病患所承受的痛苦遠超想像。
陳菁徽並提及曾赴世界衛生組織相關場合與瑞士執行協助死亡的機構進行深入討論,瞭解到瑞士也是從法律面起步,逐步推進。她同時提醒,隨着臺灣單身率攀升、少子化加劇,獨居人口持續增加,居家安寧在未來將越來越不容易達成,民衆對於安寧以外選擇的需求只會更加迫切,呼籲不應再以「社會共識不足」作爲擋箭牌,應透過充分的社會溝通與跨部會實質討論,讓法律保障與醫學慈悲得以兼顧。
陳冠廷國會辦公室於會中報告,現行送審版本相較去年草案已進行大幅度修正,所有調整均以去年首場座談會與會人員的建議爲基礎。
六大修正重點包含,第一,重新定位醫助死亡與主動安樂死的關係。新版本原則上採醫助死亡,由病人自行服藥,僅在病人因身體障礙無法自行服藥時,始得申請由醫師協助執行主動安樂死,此一階梯式設計參考葡萄牙及奧地利近年立法經驗。
第二,建立雙醫師獨立評估機制。至少一位主責醫師及一位獨立諮詢醫師,分屬精神科與安寧緩和或疼痛專科,且不得任職同一機構同一科別,亦不得有直屬隸屬關係,以確保第二意見的獨立客觀,此機制參考荷蘭對諮詢醫師獨立性的要求。
第三,末期病人定義改爲直接援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定義,與臺灣既有的安寧緩和醫療判定實務接軌。
第四,新增多項關鍵條款。包括服務契約與收費上限、保險視爲自然死亡、紀錄保存及審議期限等,其中保險條款參考比利時做法,將依法執行的安樂死在人壽保險契約上視爲自然死亡,避免病人因擔心保險公司援引自殺條款拒賠而被迫放棄權利。
第五,全面與現行法制接軌。將「患者」統一改爲「病人」,「成年人」改爲「具完全行爲能力之人」,「醫院認證」改爲「醫院評鑑」等,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醫療法體例一致。
第六,刪除未成年例外條款。基於臺灣社會現階段接受度,新版本一律要求具完全行爲能力者始得適用。
衛福部醫事司代表於會中重申,本部對安樂死法草案採審慎保留態度,認爲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已能在不主動結束生命的前提下實現善終與尊嚴照顧,醫療體系應持續強化安寧緩和照護的可近性與品質。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坦言,就行政經驗而言,草案中設計的事前審查委員會在執行上存在極大困難。以行政決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適合終止生命,過往從未有此先例,行政機關無法承擔此一責任。此外,由於安樂死議題牽涉高度個人價值與醫療倫理判斷,委員會的籌組將面臨嚴重困難,因爲委員的延聘須基於當事人意願,實務上恐出現無人願意擔任委員的窘境。
劉玉菁並就多項條文提出具體意見,包括第4條末期病人定義應區分「病人末期」與「疾病末期」以擴大適用範圍、第6條「緩和醫療之完整諮詢」定義不夠明確、第9條見證程序應限縮爲公證人公證、第13條執行機構的定義與費用是否納入健保給付需審慎評估、第18條罰則中啓動調查的主體及「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需進一步釐清。
心健司代表則指出,草案第8條第3項後段關於評估不通過時轉介至自殺防治服務系統的規定,與自殺防治法第11條已有重複規範之虞,建議檢視是否有必要重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