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簽約避印花稅 行不通

《印花稅法》規定,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書立的應稅憑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若爲規避稅捐,刻意選擇至海外簽約,稽徵機關仍可依交易實質課徵印花稅。

印花稅課徵範圍爲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其中,承攬契約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的總金額依千分之1計算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解釋,依納保法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爲目的,以非常規交易,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的經濟效果,這種避稅行爲,稅捐機關可依交易實質爲依據,判斷是否需要補稅。

舉例來說,契約雙方若均爲國內廠商,原則上履約標的也在國內完成,若雙方刻意相約海外地區簽約,趁機主張這並非在國內籤立的應稅憑證,進而規避繳納印花稅,稽徵機關可依規定審認交易實質,據以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