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瞎說蠻幹 大法官的無效判決(林騰鷂)
呂太郎等5位大法官關起門審案作成違憲判決,未來是否對已受理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等3件聲請釋憲案一路開綠燈,引發關注。圖爲大法官謝銘洋(中)擔任憲法法庭審判長。(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114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違憲並立即失效。此一判決甫出,社會譁然,不僅引發政治爭議,更在法律界掀起嚴肅而根本的質疑:這個判決,究竟是不是一個有效的判決?
答案若回到最基本的法治原則,恐怕令人不安——這是一個自始無效的判決。
一、無合法法庭,就沒有合法判決
在法治國,任何裁判要成立,第一個、也是最根本的前提是:必須由依法合法組成的法庭作成。這是審判權存在的根本基礎!
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一定數額的大法官參與評議;在本案中,依法應有至少10人蔘與,方得成庭。然而,作成該判決時,在任大法官僅8人,其中更有3位大法官基於法律確信,認爲法庭未依法成立而拒絕參與評議。
在此情形下,憲法法庭客觀上即不具備法定成庭要件。沒有合法成立的法庭,依法即不存在審判權限,遑論作成有效裁判。這也正是3位大法官認爲判決無效的核心問題,即審判權的有無,取決於法庭是否合法成立!
二、排除不同意見者,不能創造審判權
更令人震驚的是,5位大法官竟採取一種前所未見的作法:將依法拒絕參與評議、持不同法律見解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藉此湊足成法庭門檻。
這種作法,在任何現代法治國中都難以想像。大法官的「總額」,系憲法與法律所設的制度性數字,並非由多數法官視案件需要自行增減。若只因不願參與評議、或持不同見解,就可被排除於總額之外,那等同宣告:是否算是大法官,取決於是否配合多數意見。
這不僅違反權力分立與合議制精神,更直接摧毀審判中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少數意見的存在權。法庭若可以透過排除異議者來取得審判權,那麼任何不利於多數立場的法律意見,都可以被視同「不存在」。這樣的「審判權」,本身即是違法產物。
三、以「憲政危機」爲名,不能凌駕法定程序
支持該判決的大法官反覆訴諸「憲政危機」、「釋憲功能不能停擺」,試圖以政治或價值判斷,合理化程序違法。然而,法治國的核心精神恰恰在於:危機時刻,更不能拋棄程序。
若因案件「重要」、情勢「急迫」,就可無視法律明定的成庭要件,那麼程序法將淪爲裝飾品。今天是憲法法庭可以破例,明天是否任何法院如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都可以主張「情況特殊」而不守民、刑、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法定程序?
正如多位學者指出,國外憲法法院即使面臨高度政治壓力,也從未以排除不同意見法官、或自行降低法定人數的方式來「自我復活」。程序正義的價值,正在於它專門用來防止「自認正義者」恣意濫權!
四、違反憲法第175條,程序不能由大法官自我授權
更根本的問題在於,該判決表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以及大法官的職權與人數等組織事項,就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保持沉默,既未直接明文,亦未規定應依據法律爲之。此一說法是盲目說瞎,公然忽視憲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即:「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這一項規定明確要求程序必須法律化。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既經總統公佈生效,單單五位大法官並無權自行否定憲法訴訟法所定憲法法庭成立要件,就自行審判。
否則,便形成荒謬的邏輯:只要宣稱程序妨礙職權行使,就可以不守程序;只要不守程序,就能宣告程序違憲。這正是典型的自我授權與歪曲論證!
結語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真正令人憂心的是,爲了達成目的,可以踐踏程序;爲了行使權力,可以無視憲法第175條之明確規定!
當大法官選擇睜眼無視程序法、睜眼排除不同意見者,卻仍宣稱自己是在守護憲法,這樣的判決,不只是荒謬,而是自始無效!(作者爲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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