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纜七法全數三讀 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危害氣象設施罰20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和《船舶法》4項修正案。(圖/記者詹詠淇攝)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和《船舶法》4項修正案,加上9日通過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3項修正案,「海纜七法」修正案已全數三讀。
爲了解決海底電纜頻頻發生斷裂事故,行政院會9月18日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擴大納入海底通訊電纜、海底電力電纜、天然氣與自來水海底管線等重要設施,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均設刑責,以提升保護範圍與責任明確性;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何人所有均予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強化船舶管理及商港秩序,新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正常運作之義務及正確資訊揭露,並授權主管機關對滯留或僞冒身分船舶,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以提升港口及海域安全。
立法院12月9日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3項修正案,今(16日)再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和《船舶法》4項修正案,「海纜七法」修正案全數三讀。
根據三讀條文,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爲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準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爲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三讀條文指出,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爲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
三讀條文明定,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15條第1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