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弊案一審遭判4年10月 雲林縣議長喊冤:問心無愧將上訴
▲黃凱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他強調自己問心無愧,將提起上訴。(圖/記者遊瓊華翻攝)
記者遊瓊華、葉品辰/新北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涉及光電弊案,新北地方法院今(22)日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凱於2020年擔任縣議員期間,收受業者不違背職務之賄賂,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前處長李俊興因泄漏公務秘密判刑8月;光電業者國金能源總經理劉肇昕則因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國金能源爲順利取得臺西鄉及口湖鄉太陽能發電場營業執照,於2020年間透過國金能源及人頭公司「睿日」,分別支付高額款項,請託時任縣議員黃凱協助關切案場申設進度與取得縣府同意函。黃凱則以與人頭公司籤立服務契約方式,掩飾收受賄賂行爲,並轉而請託李俊興居中協調。李俊興多次向縣府承辦人關切、催促案件進度,甚至將縣府內部公文資料透過LINE傳送給黃凱,再由中間人轉交給業者,使相關案場得以優先取得同意函。
檢方指出,縣府承辦人員在李俊興指示下,優先處理相關文件,國金能源及睿日公司也在事後透過人頭公司開立多張支票行賄黃凱。此外,黃凱在偵查期間原本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改口,主張僅屬選民服務,否認違背職務收賄,檢察官因此認爲其犯後態度不佳,當庭具體求刑20年,不過合議庭最終仍認定爲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黃凱發表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制度與法院裁判,但對判決內容感到遺憾與不平,認爲仍有諸多事實與法律觀點有待釐清,強調自己從事公共事務問心無愧,相關作爲皆出於職責與公共利益考量。他也表示,案件尚未定讞,已與律師團隊討論,將依法提起上訴,捍衛清白,並在司法程序未確定前,仍會持續履行議長職責。李俊興則迴應,案件處理皆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辦理,對於一審判刑結果,亦將依法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