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祭「欠費停服務」重招 法院點「關鍵」決議不成立
社區管委會祭「欠費停服務」重招,法院點「關鍵」決議不成立,因爲未達法定決議門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管委會爲追討積欠管理費、整頓違規停車,日前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包括對欠費住戶收取存證信函催繳費、法院支付命令費用,甚至對欠繳3期管理費或違規停車屢勸不聽者,祭出暫停車輛辨識進出、垃圾收取及代收包裹等處分。女住戶不滿提告,主張決議涉及「新增規約」,卻未達法定決議門檻。
判決指出,女住戶阿霞爲區分所有權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則由男主委阿海(均化名)代表。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其中議題二決議內容爲:欠繳管理費住戶須負擔催繳行政處理費用,若以存證信函催繳,每次加收1000元;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每次則加收6000元。
議題三則規定,若住戶欠繳3期管理費,或違規停車遭貼單勸導2次後仍未改善,經公告後可停止部分服務,包括暫停汽機車自動辨識出入、暫停垃圾收取、暫停代收包裹等,並授權管委會另訂辦法。
阿霞主張,這兩項內容並非單純行政執行,而是實質上新增社區規約條文,依社區規約及舊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屬於「規約之訂定或變更」,必須採較高門檻的「重度決議」。
也就是須有區分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均達3分之2以上出席,再由出席者4分之3以上同意,才能合法通過。她質疑,管委會僅以「重新召集會議」後適用較低出席門檻的方式通過,程序明顯違法,因此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
管委會辯稱,先前曾召開第一次臨時會議,但因出席人數不足未能成會,因此就同一議案再度召集,應適用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只要達5分之1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並經出席者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同意,即可作成決議。會後已依法送達會議紀錄,7日內無人提出書面反對,因此決議當然成立。
法院指出,社區規約訂於1998年,其決議制度系依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且規約後續並未就相關條文配合新法修正,因此只要屬於規約訂定或變更事項,仍應優先適用社區規約及舊法中較嚴格的「重度決議」標準。法官認爲,議題二與議題三內容屬新增規約,不能因第一次未成會,就改以較低門檻的「重新召集會議」處理。
法院查明,該次會議實際出席戶數僅109戶,若以社區總戶數500戶計算,出席比例只有21.8%,區分所有權比例也僅21.39%,遠遠未達3分之2以上出席的成立要件。法官指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欠缺法定出席人數,並非單純程序瑕疵,而是決議自始欠缺成立要件,因此議題二、議題三的決議應認定爲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