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侵犯人權? 學者:不至於
圖爲近日發生於臺北車站、中山商圈的隨機殺人事件,張姓男子作案過程。圖/警方提供
北市隨機傷人事件引發恐慌,國民黨立委提出「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等,遭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適用假釋規定。此修法是否有侵犯人權之虞?學者認爲,在亞洲國家終身監禁不給予假釋,不至於一定違反憲法人權保障。
近日隨機殺人事件引發恐慌之外,針對這類重大罪行,我國應採取的刑罰、未來防治方式等均爲討論重點。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林沛祥等17人提出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虐童致死或重傷、爲營利虐童致死或重傷,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林沛祥、羅廷瑋等19人也提出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虐童致死或重傷、爲營利虐童致死或重傷,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或「其他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同時宣告不得假釋。
有關藍委修法內容,是否有侵犯人權之虞,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教授楊智傑表示,在歐洲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如果終身監禁,完全沒有任何假釋機會,歐洲人權法院或有的國家如德國,曾經判決認爲終身監禁完全沒有假釋機會,會違反人權公約。
楊智傑說,在亞洲國家,並沒有認爲死刑是違反憲法人權保障的,所以他認爲在亞洲國家終身監禁而不給予假釋,不至於說一定違反憲法人權保障。在美國各州,也有聽過判處幾百年有期徒刑的,實質上即終身監禁,也沒有被認爲違反美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