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早警告「她是國中生」! 新北狼仍性侵14歲少女
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透過IG結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進而交往。周男明知少女年僅14歲,竟不顧少女姑姑事先電話警告,將少女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透過IG結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進而交往。周男明知少女年僅14歲,竟不顧少女姑姑事先電話警告,將少女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家人報警,全案曝光。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交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於去年底在IG上認識代號A女的國中少女,兩人進而發展成爲男女朋友。周男明知A女就讀國中,年僅14歲,甚至A女的姑姑在去年1月間曾特地打電話給周男,嚴正警告他「A女是14、15歲的國中生」,要求他不要再與A女聯繫。
未料,周男完全無視警告,竟於去年1月20日晚間,將A女帶回其位於新北市的住處,在房間內與A女發生性行爲一次。當晚因A女家人發現她失蹤而報警,警方循線找到周男住處,並通知A女家屬將她帶回,家屬事後帶A女前往醫院驗傷,並對周男提告。
法院審理時,周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A女只是去他家玩兔子,兩人只有合照,並未發生性關係,甚至辯稱不知A女實際年齡,還質疑DNA鑑定結果可能是A女在廁所「用一些有的沒的」所導致。
然而,法官根據A女明確證詞、監視器畫面以及關鍵的DNA鑑定報告,顯示A女內褲及陰道棉棒均檢出與周男相符的Y染色體DNA型別,證據確鑿。加上證人(A女姑姑)作證曾警告過周男,且A女曾穿國中制服與周男見面,法官認定周男明確知悉A女年齡,其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周男明知A女身心未成熟,仍爲滿足私慾與其性交,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犯後態度不佳,迄今未與少女及其家屬和解賠償,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