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併購foodpanda臺灣:消費者福利拉警報
回顧公平會於2024年12月以「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爲由,否決Uber Eats直接收購臺灣foodpanda,認定結合後市佔率恐高達80%至90%。然而不到16個月,出面收購的主體換成了Grab。交易主體雖已更換,核心問題卻未改變:當單一平臺掌控市場,消費者與餐廳業者將付出什麼代價?
以新加坡與菲律賓的爲例,已提供了兩份指向同一結論的不幸答案。
一、新加坡前車之鑑:Grab取得獨佔後,服務費用在4個月內飆漲15%
2018年3月,Uber將東南亞業務出售予Grab,Grab幾乎在一夕之間取得新加坡叫車市場的絕對主導地位。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認定此交易嚴重削弱競爭,於同年9月24日作成第500/001/18號裁罰決定,對雙方合計裁罰逾新幣1,300萬元(約相當時美金960萬元) 。
最具警示意義的,並非裁罰數字,而是CCCS在交易完成後數月內所記錄的市場變化。裁罰決定書第292至293段明確載明:消費者實付車資(扣除折扣與促銷後的實際費率)在2018年3月至7月間累計上漲10至15%;同期,CCCS收到11件乘客投訴,指向合併後促銷優惠縮減;另有13件司機投訴,反映獎勵金同步大幅縮水 。在裁罰決定書第294段中,CCCS更明文援引Grab自身委託的Charles River Associates(CRA)財務顧問報告:無可否認,自Uber退出後,Grab面向乘客的促銷優惠與面向司機的獎勵均已縮減,此一發展已使Grab的利潤率隨之提升。
CCCS裁罰決定書第293段確立了一項重要的競爭法命題:「實際漲價的證據具有說服力,但並非必要條件 」——主管機關無須等待正式漲價公告,只要結合後的平臺已具備漲價能力,且該能力預期將被行使,即足以認定消費者福利受損。CCCS對此所採取的矯正措施——要求Grab須維持合併前的定價演算法與司機抽成率 ——正是對「若無主管機關干預,消費者與司機均將受害」的法律確認。
二、菲律賓的教訓:獨佔確立後,裁罰逾6,370萬披索仍難遏止漲價行爲
菲律賓的案例,提供了比新加坡更長期、更具體的觀察樣本。2018年,菲律賓競爭委員會(PCC)覈准Grab收購Uber菲律賓業務,但附帶嚴格的定價承諾條件,並委託獨立稽覈機構持續監控。監控結果顯示,在獨佔地位確立後,Grab的定價偏差幾乎立即出現,且持續發生。PCC在2019年連續多次裁罰:第一至三季定價承諾違規,裁罰2,345萬披索(約60萬美元),並命令退還500萬披索給超額收費的乘客;第四季再追加1,615萬披索 。PCC並明確表示,即使車資未逾越主管機關的費率矩陣,只要偏離承諾的定價結構即構成違規——Grab的市場力量使其得以在合法費率框架內,系統性地對消費者收取高於競爭市場均衡水準的費用。
PCC委員Johannes R. Bernabe於同期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PCC將持續監管Grab的營運,直到競爭疑慮獲得解決、且有具實力的競爭者進入市場爲止;PCC所設定的解除監管門檻,是競爭者取得至少20%市佔 。然而,問題並未因裁罰而解決。PCC於2021年審查發現Grab僅退還應退金額的24.16%,且在申報文件中聲稱已完成退款——PCC爲此於2023年累計再追加1,800萬披索罰款 。截至2023年,PCC對Grab自2018年以來的累計裁罰總額逾6,370萬披索(約相當美金113萬元)。菲律賓的案例以最直接的方式揭示了一個結構困境:即便有主管機關持續監控、連續裁罰,在缺乏真實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對跨國企業而言,這些罰鍰不過是壟斷市場所得的九牛一毛,消費者福利的實質保護仍然極爲有限。
三、臺灣市場結構使風險更形複雜
臺灣外送市場目前正呈現兩強競爭的局面:Uber Eats與foodpanda消費者常用率幾近平分秋色,兩大平臺正爲消費者、餐廳與外送員積極競爭,正是消費者最受益的市場格局。
香港的經驗,提供了一個值得警惕的完整週期:2023年5月美團旗下Keeta進入香港市場,憑藉激進補貼與零門檻定價策略,消費者一度享有大幅折扣;然而不到兩年,Deliveroo於2025年4月黯然退出,香港外送市場收縮爲Keeta與foodpanda的雙佔局面,商家抽成可能回升到28至35%的高位,競爭帶來的消費者紅利隨即退場 。這一週期提醒我們:競爭爲消費者帶來的紅利好處可以很快地出現,也同樣可以很快消失。
Grab收購臺灣foodpanda,將打破這一均衡:依Grab 2025年Form 20-F,Uber持有Grab約13.2%普通股,執行長Dara Khosrowshahi自2018年起持續兼任Grab董事 ;雙方的不競爭協議,因Uber迄今仍持有Grab約13%股份而從未失效,至今在法律上仍屬有效 。這意味着,收購完成後,Grab旗下foodpanda與Uber Eats之間的「競爭」,將發生在兩個透過資本連結、董事席次重疊與不競爭約定緊密相連的主體之間,此種結構足以在無明示協調的情況下降低競爭強度。
臺灣消費者所面臨的損害,可能不會以顯眼的漲價方式呈現。它會以更隱蔽的方式發生:促銷活動悄然退場、尖峰時段動態加價門檻漸進下調、只有真正競爭才能帶來的服務創新誘因逐步消失。即便不見一紙正式的漲價通知,已悄悄地令消費者付出的代價逐步疊高。
四、餐廳商家:議價籌碼面臨結構性喪失
消費者之外,特約餐廳業者同樣面臨不可忽視的結構性衝擊。
在Uber Eats與foodpanda激烈競爭的時期,餐廳業者握有真實的議價籌碼:平臺爲爭取優質商家合作,在抽成比率、搜尋排序曝光與行銷支持上均須提供誘因。這份籌碼將在市場集中後大幅縮減。當單一平臺掌控觸及消費者的主要管道時,商家拒絕接受更高抽成條件,意味着喪失進入絕大多數消費者的唯一通道。
新加坡前例同樣具有直接參考價值:CCCS要求Grab維持合併前的司機抽成率 ,正是因爲主管機關在調查期間已觀察到Grab合併後出現提高對司機抽成比例的跡象。類比至臺灣,餐廳業者的處境與平臺司機高度雷同——一旦平臺形成結構性壟斷地位,抽成條件的協商將從商業談判淪爲別無選擇的從屬關係,而增加的成本,最終將以菜單價格上漲的形式,再度轉嫁至消費者。
五、公平會審查的核心問題
公平會目前已要求Grab補齊更多資料,顯示審查程序已進入實質深化階段,但公平會所面對的問題,亦無法僅就本次交易本身作成回答。
CCCS裁罰決定確立了一個關鍵的審查框架:直接的漲價證據具有說服力,但並非必要條件——真正的判斷基準,是市場結構是否賦予了結合後平臺行使市場力量的能力與誘因 。臺灣的問題不在於Grab是否已公告漲價,而在於收購完成後的市場結構,是否仍能維持目前使消費者受益的競爭條件。
公平會2024年12月的否準決定,正是建立在此一結構性分析之上:無論收購方作出何種承諾,該程度的市場集中本身,即足以對消費者造成損害。臺灣外送市場的結構性算術並未改變——改變的,只是提出申請的主體名稱。公平會應審酌是否應要求Uber出脫Grab持股、終止董事兼充,纔有談論後續放行之可能性。
(本文作者爲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策略總監王瑞民,以上文章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