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慘遇漏水隱疾 前屋主判賠近47萬 仲介這原因免責

臺中市一名吳姓女子,111年透過仲介買下一間西屯區房屋,沒想到轉手賣出後,竟被新屋主控告房屋主臥衛浴嚴重漏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市一名吳姓女子,111年透過仲介買下一間西屯區房屋,沒想到轉手賣出後,竟被新屋主控告房屋主臥衛浴嚴重漏水。吳女賠償新屋主近50萬元後,氣得回頭向原屋主王姓男子及仲介公司提告求償。臺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王男賣屋時隱瞞漏水事實,判決應賠償吳女46萬9488元;但仲介公司因已盡初步查覈義務,獲判免賠。

判決指出,這起糾紛源於111年11月,吳女透過不動產公司,以總價2100萬元買下王男位於西屯區的房屋。當時王男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曾修復主臥室衛浴滲漏水」,並聲稱「未與鄰居發生滲漏水爭議」。吳女於隔年1月點交房屋,並在5月轉售給郭姓女子。

不料,郭女入住後發現主臥衛浴仍嚴重漏水至2樓,憤而向吳女提告。經法院委請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確認漏水原因爲防水層失效等施工瑕疵,判決吳女須賠償郭女49萬餘元確定。吳女賠錢後,認爲王男隱瞞瑕疵、仲介未善盡調查責任,對兩人提告連帶求償49萬餘元。

法院審理髮現,漏水問題早在王男持有期間就已存在。儘管王男辯稱漏水已修復,且可能是地震或後續施工造成,但法官根據鑑定報告指出,防水層失效非短期形成,認定交屋時瑕疵已存在,王男違反保證品質的契約責任。

法官計算吳女損失,包括修復費用25萬9488元,以及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污名化」價值減損21萬元,合計46萬9488元,判王男如數賠償。

至於仲介公司責任,法院認爲,仲介人員在賣方出示修繕保固書、且現場未見漏水跡象下,已進行社區訪查等合理調查。由於漏水屬「隱藏性瑕疵」,非仲介業者專業所能檢測,因此認定仲介已盡義務,判決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