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工程公司違規排放水肥污水 2環保業者遭判刑

臺中蘇姓與吳姓環保業者,113年間與承攬污水下水道工程的業者勾結,將水肥等污水違規排放至污水下水道。臺中地院審理後,日前依廢清法判2人各3年2月、2年4月徒刑,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蘇男與吳男分別經營環保科技公司與清潔衛生行,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應將收取處理的水肥、餐廳油污等污水廢棄物,依規定載運至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繳費處理。

蘇男、吳男爲節省進廠處理費,與邱姓男子經營的工程公司勾結,趁邱男在民國113年間承攬內政部營建署主辦的臺中市重劃區建置污水下水道工程期間,讓蘇男、吳男的公司水肥車駛入施工區域,違規排放至污水下水道。

檢方統計,蘇男與吳男藉此違法棄置污水廢棄物逾1000公噸,不法所得總計新臺幣517萬餘元。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後,114年8月間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將蘇男等15人起訴。

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6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蘇男合併應執行3年2月徒刑、吳男合併應執行2年4月徒刑,其餘人6月至1年3月徒刑,得緩刑2至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