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8個月竟未投勞健保!17歲女命喪絞碎機 北市勞檢局:移請裁罰
▲臺北漁產17歲少女遭保麗龍機臺捲入慘死。(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鄭佩玟/臺北報導
臺北萬華區近日發生工安意外,臺北漁產運銷公司委外廠商有名17歲葉姓女員工遭機器絞入;警消獲報到場,確認已明顯死亡,警方將負責人55歲劉男依過失致死等罪嫌送辦。經臺北市勞檢處調查,認定劉姓僱主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職安法》相關規定,依法可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另,該少女到該處工作已超過8個月,劉姓僱主並未替其投保勞、健保,這部分北市府也移請勞保局和健保處裁罰。
死者葉姓少女(17歲)目前輟學中,受僱外包廠商擔任短期工讀生。1月31日上午在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內工作,期間一度因身體不適,資方囑咐回家休息,未料當天下午葉姓少女又返回工作岡位,不料在保麗龍機臺更換膠帶時,不慎遭機臺捲入,動彈不得。警、消獲報到場協助葉姓少女脫困,檢視她全身是血明顯死亡,立即封鎖現場採證,初步排除有外力介入可能。
檢警昨進行行政相驗,家屬對死因沒有疑義,臺北市勞檢處已介入調查有無工安疏失,後續將通知劉姓業者到案說明,釐清有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並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
北市勞檢處表示,經查僱主涉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7條之規定,僱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以及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導致葉女發生職災致死,明顯構成《職安法》第40條之刑事責任,依法可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得讓18歲以下員工從事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檢查等危險性工作,僱主讓葉女從事該項工作,除違反該款規定,也違反《職安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依法可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葉姓少女到該處工作已超過8個月,劉姓僱主並未替其投保勞、健保,這部分北市府也將移請勞保局和健保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