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無立委到場 學者:國安法應是柳葉刀而非大掃帚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廖義銘。(王千豪攝)
行政院會去年12月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9)天舉行公聽會,但現場並無立委到場發言,僅學者各言爾志。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廖義銘則示警,國安的維護不應以犧牲民主法治的核心價值爲代價,一部好的國家安全法,應是一把精準的柳葉刀,精確切除真正危害國家的毒瘤,而不是一把粗糙的大掃帚,將公民的自由與權利一併掃除。
廖義銘表示,《國安法》往往涉及對人民權利最嚴厲的限制,在立法論上更應秉持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精確劃定刑罰的射程範圍。他提醒,過於寬泛或模糊的構成要件,不僅可能無法精準打擊真正的危害行爲,反而可能對民主社會賴以運作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正當經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寒蟬效應」,進而侵蝕大家欲守護的民主憲政秩序。
談及政院版《國安法》草案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構成要件,修正爲「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廖義銘指出,若採用「『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作爲客觀構成要件,在實務操作上將面臨嚴重的憲法疑慮。
廖義銘說明,「足以生」在法理上屬於「抽象危險犯」之態樣,它關注的是行爲本身在客觀情勢下,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或「傾向」。然而,當此概念應用於規制言論或表意行爲時,若缺乏嚴格的主觀要件加以衡平,將導致國家刑罰權的過度擴張。
廖義銘建議,在涉及限制言論、表意或政治活動的國安法條文中,必須堅持「主觀特定意圖」與「客觀具體危險」並重的雙重構成要件,絕不能爲了降低偵查與起訴的難度,而剝離行爲人的主觀惡意要件,或僅憑抽象的危險推論來替代客觀證據的證明,否則將導致人民無從預見行爲之法律後果,從而產生自我審查,扼殺民主社會的活力。同時,這也極易導致選擇性執法,使法律淪爲政治鬥爭的工具。
廖義銘呼籲,《國安法》修正案應該精確界定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定的客觀情況或界定標準,且立法者應捨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此類抽象形容詞,轉而採取「類型化」的方式,具體列舉所欲保護的重大法益及對應的危害行爲態樣,例如將「國家安全」具體化爲防止泄漏特定國防機密、防止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實體破壞、防止外國勢力以非法手段干涉民主選舉等。
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表示,過去用主觀要件,使實務上面臨沒辦法有效定罪,現在改用客觀行爲,未來在國安調查或國安法治應用中,能精準或清楚的瞭解掌握,甚至定罪,
王智盛舉例,這幾年包括澳洲、加拿大、英國等基本上都不要求證明內心是不是有抽象的叛國意志,而是客觀要求足以造成危害,譬如證明是否受到外國指示、贊助,或秘密欺瞞等各種風險行爲,這些都是以客觀的足以生危害的角度來進行,呼籲趕緊強化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