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代理人 不宜納記帳士
立委提案修正《公司法》第387條,擬擴大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此表示反對,理事長張威珍強調,公司法是企業運作的基礎制度,任何修正都應以「風險能否被承擔」作爲核心標準,外界期待的是更安全、更負責任,而不是更鬆散的公司登記制度。
朝野立委共提出六個公司法第387條修法版本,包括全面納入記帳士、限縮於資本額3,000萬元以下公司、附帶但書排除需簽證事項等,但截至目前,各版本仍存在高度爭議,尚未形成共識。
張威珍強調,這不是會計師、律師與記帳士之間的職業排他問題,而是關乎「公司登記代理人是否具備足以承擔法律責任與公共風險的專業能力」,但記帳士養成訓練中並未涵蓋完整公司法體系、證券法制或商事責任風險判斷,法律上也不具代理訴願或行政訴訟的資格。
張威珍說,會計師並非否定實務上記帳士的角色,而是認爲若問題在於「公文書送達不便」,應檢討公司法第28條之1的送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