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車左轉挨罰2700運將拒罰 紅燈硬闖慘被法官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臺南一名成姓計程車司機行經永康區中華路與中華二路口時,因紅燈左轉遭科技執法取締,被裁罰27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路口未設科技執法告示牌,且因前方車輛行駛才誤以爲可以左轉。法院審理後認定,採證畫面清楚顯示,車輛在紅燈亮起後仍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已構成闖紅燈,判他敗訴仍要繳交罰款。

判決指出,成姓計程車司機於2025年6月1日下午4時45分,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永康區中華路與中華二路口時,因紅燈左轉遭科技執法設備拍照取締,遭臺南市交通局裁罰2700元。

成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該路口並未依規定設置科技執法告示牌,讓駕駛無法提前得知執法路段;加上當時前方有其他車輛行駛,他誤以爲可以跟着左轉,因此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法院勘驗科技執法採證照片發現,當日下午4時45分1秒時,路口號誌已顯示紅燈,成男駕駛的車輛仍停留在左轉車道、尚未越過停止線;1秒後,車輛在紅燈狀態下越過停止線繼續前進;再過1秒,車輛已穿越行人穿越道並進入路口,整個違規過程清晰可辨。

法官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交通部函釋,只要車輛在紅燈亮起後仍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不論是直行、左轉、右轉或迴轉,都屬闖紅燈行爲。本案採證畫面已足以證明違規事實。

至於成男主張未設置科技執法告示牌部分,法院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前設置告示牌,僅適用於測速照相取締超速案件,並不適用於闖紅燈科技執法,因此該主張並無理由。而當時號誌運作正常、視線良好,沒有無法辨識紅燈的情況,成男以「前車先行」爲理由,無法免除應遵守交通號誌的責任判決駁回其訴訟,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