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色瘀青!替友顧2歲女竟命搭拱橋反覆虐打 辯無償且善意上訴遭駁

葉姓男子入監服刑,將2歲多的女兒交給友人邱慶惟照顧,邱卻從2023年11月起,命令女童在地板溼滑的浴室「搭拱橋」體罰,或拿愛心小手拍打她臀部。女童接連瘀傷,幼兒園發覺不對勁而通報,臺大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判斷有高度兒虐之虞,檢警介入。臺北地院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葉1年6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邱上訴。

葉姓男子入監,妻子忙於工作,才委託邱慶惟照顧孩子。臺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邱於2023年11月至12月在被害女童住處及不詳地點,要求女童在地板溼滑的浴室內做出「搭拱橋」等動作,女童因手部力量不足而滑倒,面部撞擊地板。此外,邱也拿「愛心小手」或徒手揮打女童的左右手掌、腳掌、臀部。

檢方認定邱凌虐女童6次,涉妨害幼童發育罪。北院審理時,邱辯稱自己「從小被打大」,先前也沒照顧過小孩,就以自己的經驗管教小孩,否認凌虐,還說不懂法律,看法官如何裁判就好。

北院認爲邱慶惟受託協助照顧,就算要管教也應理性、平和教導,但他卻以違反人道的手段來毆打女童,對女童身心健康造成難以逆轉的傷害,違反義務的程度相當高,且犯後避重就輕,判他1年6月刑。

高院認爲邱慶惟犯行事證明確,依照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解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任何暴力侵害兒童的行爲均不可接受,即便民法規定父母有於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權,但懲戒權也有一定的限度。女童有次被打,左眼眼窩、左臉頰、左耳殼、前額和身體多處都出現紫色、黃綠色的瘀傷,甚至手和腿還浮腫,高院批「殘忍、不人道」。

邱慶惟主張是無償且出於善意的照顧,依過去被管教的經驗,認爲在危急中要讓小孩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做,纔會出手管教小孩。他稱確實有管教不當,但是沒有虐待,除希望從輕量刑外,也懇求緩刑。

高院認爲邱造成女童長期、持續或重複的身心苦痛,女童才2歲多,卻遭凌辱虐待,一審量刑妥適,今判上訴駁回。

葉姓男子入監服刑,將2歲多的女兒交給友人邱慶惟照顧,邱卻從2023年11月起,命令女童在地板溼滑的浴室「搭拱橋」體罰,或拿愛心小手拍打她臀部。示意圖/AI生成